作者:桂斌
【案情】
皖M86836出租车的登记车主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以下简称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2010年1月13日,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皖M86836出租车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为1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止。
2010年3月24日17时许,王健驾驶皖C25029号货车,因操作不当驶入逆向车道内,撞上董俊国驾驶的皖M86836出租车,造成出租车乘坐人庆德贵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董俊国、庆德贵无责任。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经法院判决,赔付庆德贵240000元。因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请求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支付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款10万元未果,起诉至法院。
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员董俊国无责任,投保人应当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事故中全责方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应当向我公司主张权利,且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条款,请求驳回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凤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与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没有被保险人无责须优先向侵权者主张权利的约定。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先予赔付后,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皖M86836出租车在投保时,虽然没有投保不计免赔条款,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中未约定无责绝对免赔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判决: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给付凤阳惠民汽车出租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0万元。
判决宣判后,太保滁州中心支公司未提出上诉。
【评析】
交强险“无责赔付”已经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但商业险“无责赔付” 一直是困扰车主的问题。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全责方往往是行人、非机动车等。在全责方无赔偿能力时,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以保险组织、监管机构以及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是一种通过社会化的安排,将面临风险的人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从而使个人风险得以转移、分散,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重要经济活动。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从合同约定,二依法律规定。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未约定被保险人无责须优先向侵权者主张权利。虽然,投保人未投保不计免赔条款,但保险合同亦未约定无责绝对免赔率。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提出无责不赔无合同约定。因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未投保不计免赔条款的情况下,只约定了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责任赔偿比例,未约定无责赔付比例,故本案只能依保险合同约定按100%比例由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应得的保险理赔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亦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上述规定,在投保人无责的情况下,先行赔付投保人的合理损失,再依照法律规定,向全责方行使追偿权。
参考文献
1 罗忠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