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警察因抓小偷受伤后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
| |
2005年6月12日,陈小和等7个无业青年由于手头吃紧,顿生盗窃念头。当天凌晨5点多,他们翻墙进入事先踩好点的重庆某公司。为方便盗窃,他们还随身携带着刀、棒和铁撬棍等工具。他们先摸进耐火材料车间,先后将压砖机使用的盖板、底板等39件钢模具搬出来,藏在公司门岗围墙外。事后估价,这批钢模具价值8686元。正当7人以为得手,兴高采烈地转运赃物时,突然一道手电筒的光束向他们照来。原来,当地派出所民警杨某等巡逻至此,正撞见这一幕。“抓小偷!”杨警官和该公司保卫科的几个人展开抓捕。陈小和及同伙见状四散逃窜。情急之下,陈小和拿出事先藏在身上的水果刀,一阵挥舞。杨警官冲上去试图空手夺刀,却被划伤。陈小和等人终被捉获。他们被提起公诉后,杨警官以受轻微伤为由向陈小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5000多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警察因抓小偷受伤后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警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应当支持。理由是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小和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于犯罪行为,杨警官因陈小和的犯罪行为而在抓捕过程中受伤,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因此产生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应由陈小和进行赔偿,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警官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起诉不应支持。原因是杨警官不是陈小和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adjust: none; font-stretch: normal'> 从刑事、民事诉讼的角度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我国有关法律对此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第一,<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adjust: none; font-stretch: normal'> 实体要件上首先应当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三十 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民事赔偿的实体还要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另外,也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的规定,即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当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犯罪侵犯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adjust: none; font-stretch: normal'> 程序要件上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及《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要符合四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结合本案案情分析
本案中,陈小和因盗窃犯罪被提起公诉,杨警官不是陈小和盗窃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他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被害人条件,故不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提起诉讼;另,陈小和的水果刀将杨警官划伤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因为杨警官的伤仅是轻微伤,且陈小和并无伤害他的故意。如果陈小和盗窃后因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陈的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那么杨警官作为陈小和转化型抢劫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陈小和携带水果刀是为了盗窃所需,而不是抗拒抓捕所需。从该案案情来看,陈小和的行为尚未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因此杨警官也不是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被害人。因此,杨警官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支持,法院应当驳回他的起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他在本案中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法院最终采信了笔者的观点。(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 |
作者单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