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按:1959年6月8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北京法院系统座谈会上讲话,题为《如何做好审判工作》。有意思的是,谢老没有照本宣科,而是以中国历史上的审判故事为例,阐述了自己对“审”、“判”和“说理”的见解。(本文选自何帆公众微信法影斑斓)
在座的同志都是作法院工作的,法院工作主要是审判工作。我想就审判问题讲几句话:
审判工作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须首先认识清楚。“审”是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审”是审客观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员脑子想怎样就怎样。“判”是根据党的政策方针,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考虑量刑幅度。量刑幅度有时要宽有时要紧;同时,我国地区辽阔,同样的罪,在不同地方,可能判不同之刑。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尽管如此,审判工作仍必须在一定法律范围内进行。
我们知道,客观事实是判的对象,搞清事实是第一步工作;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靠党的政策和法律来判是第二步。判,只要思想明确,立场观点对头,坐在桌子前头就可以判。而审则要费大力,有时费了大力还不太清楚。
旧时代受人称颂的官,就是因为会判案。凡是判案好的,主要是由于情况了解好,那时的糊涂官很多,说他糊涂就是不了解情况。我们公安、检察机关都是做了解情况的工作,审判机关是了解情况的最后一关。我们审,就是在公、检部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这道手续,也是为了更好的弄清事实,所以我们司法工作首先应注意审这一步。
有很多事,一看就清楚,但也有些事情不易搞清。其原因,一是当事人不说实话,只说对自己有利的话,也有的连当事人自己也不太清。即使当事人说了实话,我们在审查情况时,还要认真对证。要看正面,也要看反面、侧面。要弄清事实的前因后果及其相互联系。如有可疑之处,即应调查。一个会问案的人,也应该是很会调查的人,多调查一次就能多发现一些情况。
下面说几个故事:
拿我们学过的聊斋志异上叫“胭脂”案子说罢,胭脂的父亲卡老头,被人杀死;经过了三个审讯阶段,才找出了真正的凶手。第一阶段县官凭原告指名和死者身旁拾到的一只绣鞋判了鄂秋隼死罪,不能说县官是糊涂。但第二阶段,济南府知府见鄂秋隼是个文弱书生,不像杀人凶手。经过详细审讯了与这案有关系的王氏,才知道是宿介冒名去胭脂家调情,骗取了绣鞋,于是释放了鄂秋隼,定了宿介死罪,人都称赞知府问案如神。但是仍然判错了,到第三阶段,学使施公经过反复研究,证实了宿介抢去胭脂的绣鞋是实,但绣鞋遗失以后,又被毛大拾去,这才真正找出了凶手毛大。这里,可以看出审案不是容易的,要反复对证,一点也不能疏忽马虎。
又如大家看过的昆曲“十五贯”,戏里的况锺是明朝有名的人。这个人的品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他本是个监斩的,给他的责任只是在监斩时“验明罪犯正身”。但他发现罪犯一是淮安人,一是无锡人,怎么能够通奸呢?当时如果他的笔一点,就把人杀了,但是他点不下去,最后下定决心要搞清这个案子。当时五更要斩,迟延不得,就去都督衙门击鼓,那个督爷还是不让他去管。况锺要交出印信,宁肯不作官也要管,督爷才允许给他一个期限要他负责查清。
在现场调查时,发现了撒在地上有半贯铜钱,问邻人,知道死者家无隔宿之粮,那有铜钱抛落地上。这半贯钱按理应是死者丢的那十五贯钱之内的,可是现在的这个凶手身上的十五贯钱并未缺少分文,可证明现在定的这个凶手熊友兰不是真凶手。同时,在死者房里又掠到一个骰子,经群众证实死者是不赌博的,由此,推测杀人凶手可能是个赌徒。又经过调查访问,最后,找到了真正的凶手娄阿鼠。这出戏告诉我们,只要肯用心,很难的案子都可以判清的。
最高法院马锡武副院长在陕甘宁边区工作时曾审清了一个曲子县苏发云兄弟三人被该县司法处错误认定谋财杀人的案。这个案件的情况是:曲子县天子区出了一个无头命案,后来在苏发云家中发在炕上、地下和斧头上都有血迹,该县司法处便认定是苏发云兄弟三人所为,经多次审讯都不承认,不能定案。
马副院长当时是陇东专员兼高等法院的分庭长。那年秋天,专署全体干部在轿子川秋收,刨洋芋(当时有几个犯人在一起劳动)。马副院长担洋芋往山下走,苏发云抢着把担子夺过去担上,说他的案子冤枉。苏说:“我们兄弟三人当时不在一起,怎么会杀了人,实在是冤枉。请专员派人或亲自到当地去调查一下就知道”。
经调查结果证明:苏发云家离现场有二十多里,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能把尸体移送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小孩的血,地下的血是有人害防寒时流出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的血;最后查明孙某被害,原来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为。
情形与这相同的案子,我在华北人民政府工作时,也审核过。
马副院长处理的案件,我只知道“刘巧儿”一件,苏发云的案子,我当时也在边区工作都不知道。可见值得学习的例子,到处有,也许你们每人的经验中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们要从这些案件经验中学习,以锻炼自己的审案能力。
还有一点:判决书写的话一定要恰如其分。我在陕甘宁边区帮助审批死刑案件时,批错了一个死刑案件:绥德分区某县判处了一个抢劫犯,县、专区、高等法院都批准了死刑,我在审批时,本来考虑这个犯人年轻,可以不杀,但看到判决书上写着他抢的次数很多,还写着:米脂县一带群众对该犯莫不恨之入骨。我看了感觉这人民愤很大,就批准了死刑。
案子批下后,该地区专员同志又下去做了调查,发现该犯在坦白运动中假装积极,觉得越坦白的多越好,就将该地区发生过的抢劫案件都包在他自己身上了。审判书中,又做了夸大。其实他只抢过一次,经教育后并未再抢。这案以后纠正过来,没有判他死刑。
这说明,我们的工作,包括写审判书、审批案件都是很复杂的。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有对党对人民绝对负责的精神;其次,要有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学习唯物辩证法,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当况锺,当包公。我们希望提高判案质量,如何提高呢?注意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来判,这是很重要的,但首先还是要注意掌握好案情。
以上几个例子,无非是说明搞清事实是非常重要的。也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法院组织法上所讲的目的。不然的话,犯了法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会给人一种侥幸的心理;相反的,没有犯法的人却犯了法,这样如何能达到上面所说的目的呢?当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法律,还需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各方面的工作以及进行法律宣传等等,但审判工作做得好与坏,关系也是重大的。
我们做法院工作的人,一定要负起这个责任。首先是院长、副院长要亲台掌握案件情况,一个法院的案件当然不可能都要由院长办,但院长一定要晓得全面情况,也要亲自办一些案子。三国演义上司马懿听到诸葛亮日食二升,罚二十以上都亲自处理,说诸葛亮“食少事烦,其能久乎?”这倒不是说现在法院领导同志都要学诸葛亮的样。但领导同志,经验多,水平高,能看出一些别人不易看出的问题,看出一些可以做的经验教训的问题,应该亲自处理一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