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实施。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东部10省(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这是最高院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这些年来,各界对于司法公开的要求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作为司法公开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司法文书公开,在各地各级法院都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探索。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提出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这为各地法院拉开了司法文书公开的大幕。2011年,广东高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要求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都在阳光下进行。在文书公开方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又有正当理由的(文书)”,一律公开。事实上,广东2008年以来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已基本在互联网上公开。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明确该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而北京推行判决书网上公开则已有10年,虽然此前则仅限于知识产权和商事案件判决书全公开。各地各级法院推动司法公开文书,这些年尽管成绩斐然,但基本限于各自为政的单打独斗,全公开与选择性公开受制于法院内部的意愿。
从探索到规范,从局部到全面,从分散到统一,从被动接受查询到积极主动在互联网公布,司法公开真正落地生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提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上网公布,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只有最大范围地公开裁判文书,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选择性公开是此前推动司法文书公开最大的障碍,好像被精挑细选过的苹果一样,大的、红的公之于众,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丑苹果被藏了起来。在过去的语境中,缺乏必要的程序与监督,公开更像是一种道德素质。如今,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将接受公众的检查和评论。这对于提高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有着倒逼效应,法官必须更加负责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也迫使法官把工作做在前面,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不在后面“出洋相”,被网友“挑刺”。把司法裁判是否公正完全曝光在社会的监督之下,对法院和法官本身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12月31日,上自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人民法院,各级、各地法院开始纷纷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甚至一度造成网络拥堵。截至1月1日下午,全国法院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8196份。可见,对于司法文书公开,不管现实压力如何巨大,但在法院系统内很大程度上已经达成共识。这也让我们有理由相信,精密司法可以期待。(洪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