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
回望:中国现代律师之路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并没有律师这个名词。但有一个与律师相关的名词,就是讼师。讼师是律师的雏形,与此很接近的词是师爷。师爷为县太爷服务,是县官的法律幕僚,而讼师为原告、被告服务,是当事人的幕僚或法律服务人员。
讼师是在野的、民间的,而且在多数朝代是非法的、不被承认的。史料记载的中国讼师的鼻祖,是春秋战国时期的郑国邓析。他对当时的律法烂熟于心,口若悬河,非常了得。《吕氏春秋·审应览》中说他“与民之有狱者有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古代的狱和讼,相当于现在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学会法庭辩解技巧就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就导致“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因此,邓析最终被杀,史书记载,其死后“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我们知道,这里的法律一定是统治者的法律、专制主义的法律。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作品中,一个屠夫曾经说过:“如果我们要干一件迫在眉睫的事,那就杀掉所有的律师吧。”如果你不是屠夫,你就不会对律师有这样的反感。
邓析之后,见诸史册的讼师很少。在很多朝代,讼师都是地下工作者,只能偷偷代人写诉状,但无法代人诉讼。有个别朝代允许,但要先打三十大板。现在我们看到很多反映古代讼师的电视剧,实际上都是演绎化的故事。更多讼师的故事见诸于野史,民间的典籍可能会提到方唐镜等广州著名的四大讼师。广东还出现了浑身法术的“扭计祖宗”陈梦吉,被理解为现在律师在法庭上走到绝路。法官不讲法,怎么办?只能依法死磕。方唐镜以前还是衙门的师爷,华丽转身成为一个讼师,因为清代对讼师比较宽容。现在很多法官想赚钱就下海做律师,所以我们说历史总是有惊人的相似,会出现一些重演。
到了晚清时期才有了真正的律师称谓,中国律师第一人是伍廷芳。因为庚子赔款去了西方留学,在英国取得律师资格,在香港执业。回来之后,清朝政府变法进行修法,伍廷芳是英美法系,因此清末修法是历史上可圈可点、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可惜的是,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清朝就倒台了。
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有了第一部广义的律师法,当时叫《律师暂行章程》。当时有很多律师,包括章士钊等,其中有一位叫施洋,这应该是很多中国人知道的第一个律师。他是红色律师,维护劳工权利,受共产党支持,并且在京汉铁路大罢工中起领导指挥和出谋划策的作用。1927年后,进入民国法制中兴黄金十年,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统称为“六法全书”。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七君子事件”有四个是律师出身,为首的沈钧儒就是大律师,后来成为新中国第一届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七君子事件”当中,不仅有四个律师是当事人,还组织了21人的辩护律师团。以前给陈独秀、周恩来等辩护,章士钊他们都是单打独斗,到了这时,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都抱团了。那时每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三个律师,现在允许两个。这样加起来就阵容豪华。当时社会上也有很多人声援这些辩护律师团,文化大家胡适就是其中之一,虽然他不是法律专家。
1949年之后的前三十年,法治乏善可陈。第一步就是废除六法全书,但迟迟没有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一直到1979年,基本就只有两部法律,一部是宪法,一部是婚姻法。其间也并非未想过恢复司法制度和律师业,恢复了三五年,当时也有七八百个法律顾问处、一两千个律师,都是旧社会过来的旧律师。反右开始,所有知名律师都被打成右派,没有遭遇不测的律师们都解甲归田了。
“文革”十年就更不用说了,公检法都被砸烂了,律师制度形同虚设。所以我们重点讨论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当时由叶剑英、华国锋主导,对“四人帮”进行清算,最高法院设了特别法庭,启用了律师。这个律师就是如今已八十高龄的张思之大律师,被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他是第一批被重新启用的律师,当时被指定为江青的辩护律师,也是整个辩护律师团的首席律师,但是江青拒绝了。张老爷子一直认为是自己没有做好江青的工作,让她错失了一次辩护的权利。当时国家紧急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80年制订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那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称谓再次出现在正式法律中,此时律师事务所还不多见,大多叫法律顾问处。一直到1990年代,律师事务所才逐步替换了法律顾问处,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司法行政官员兼任律师协会的主要领导。比如说第一届律师协会的会长,就由司法部长邹瑜退休之后担任,他本身不是律师。也出现了著名律师,比如巩沙,主要代理明星官司,一时间家喻户晓。
中国的律师业从恢复到现在大概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用数据指标看可能更清楚。一开始,所有的律师都可能是被指定的,建立一个法律顾问处,由官方定价,比如写一个状子可能1元钱,出一次庭是15元钱。1996年我帮朝阳法庭做指定辩护,给了我15元钱辩护费。后来,大量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始崭露头角。2012年全国律师数量已达到21万,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相比之下,中国有19万法官,法官数量差不多等于律师数量,这是不可想象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每800-1000人有一个律师,美国更是极致,每500人有一个律师,中国每7000人才有一个律师。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是律师业发展的重要分野。讲话之后,司法部大胆改革,涌现出一大批自收自支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在多数知名律师事务所基本都是那时建立的。
当下:律师业的分化与现状
律师界也不是人人光鲜亮丽。北京市有一个调查,好的律师年入百万元,但差的律师月薪不足2000元。律师作用开始凸现并持续向好:广泛参与诉讼代理和辩护、个人权利保护;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经济、金融事务;在执业过程中监督司法、执法,规范公权力;以各种身份和方式推动立法;尤其要注意律师的一个重要作用,以个案推动宏观的法治发展。
2003年大学生孙志刚事件就发生在广州,其被警方收容,结果被看守所的人打死。北大三名法学博士、四位教授上书,媒体广泛报道,律师代理孙志刚家属诉讼,最后国务院废除了收容条例。如果没有律师的强力参与,没有法学家的大力呼吁,这样的恶法是很难被废除的。
第一代律师,在前三十年没有任何用武之地。1979年之后,直到1992年,之间涌现出第二代律师,现在都是七老八十的同志了。第三代律师,出现在南巡讲话、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如田文昌等知名律师。第三代律师中有一些新生代,以及最近这些年找不到工作的青年法学毕业生,生存非常艰难,我们期待他们成为第四代律师。这是一个代际划分。律师业可以做类型化的描述,现在是转型时期,律师的生存样态多种多样,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田文昌就是很成功的学院派,高宗泽就属于高端派律师,主要做跨国公司的并购、企业上市、投行融资。绝大多数律师属于草根派。不得不提红顶派,就是御用大律师。
还可以划分为勾兑派、技术派、死磕派律师。绝大多数律师是否为勾兑派,依旧是个问题。但是死磕派律师绝对是少数。什么是死磕?他们做了自己的理解,按照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的说法,即“依法较劲”。死磕派律师不是没有市场,他们是一群值得尊敬的人,而且受到律师同行的同情,至少刚才提到的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还有王才亮、峦少湖、张青松等知名大状,都非常同情这些死磕派的律师,也提供了很多道义的支持。
未来:律师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律师在重大案件中的作用,我介绍几个:重庆李庄案;广西北海为被告辩护而集体被抓的四个律师案;贵阳小河黎庆红“涉黑案”;财新记者陈宝成家乡抗拆维权案;福建吴昌龙爆炸案。这其中死磕派律师发挥了很大作用,死磕派也是技术派,很多冤案如果没有这些死磕派律师,想平反是不可能的。他们有一个口号———死磕才能磕出一个法治中国。
但是总体来看,中国律师命运不济。其中原因复杂,国家社会都在转型,各种复杂的矛盾累积,同时还有制度的缺陷,以及公检法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律师协会的独立性欠佳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围绕会议也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官方的说法是全局性改革、总体性改革,我们希望司法环境能够好转。如果律师对司法有信心,代理案件和辩护不会产生恐惧,我们的冤假错案就会少很多。当然在当前泥沙俱下的大潮中,律师行业本身也发生着分化和裂变,不同派别的律师有不同表现,勾兑派律师也不在少数。所以我有一个呼吁,要凝聚法律界的健康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践行法制。
我们要对律师的功能有一个认识,律师是给司法机关帮忙而不是添乱的。我们一直以来的普法教育,形式很荒谬,而且效果欠佳。反而是律师在一些大案要案中进行普法,效果好得多。没有律师的法庭抗争,没有律师的死磕,很多冤案就是一冤到底,就冤死了,公权力就不会有所节制。陈有西律师就认为,法律不光是保护老百姓,也是保护当官的。
我们对将来的综合改革抱有很高的期待,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各个领导人的讲话,以及一些决定草案,也预示着下一步要做综合性的改革,这种综合性的改革可能会给法制建设带来新的契机。江平老师说,律师兴则法治兴,不重用律师、不善待律师是不行的。律师是“吃法律饭”的,必然会坚持法治,如果有人违反法律精神,只能起来抗争,因为他们有切肤之痛。我认为中国律师群体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法治进程的中坚力量,也正在成为中国社会转型,包括人格转型的引领力量。中国律师群体可能沉淀中国法治转型的关键性、决定性因素。
我们呼吁有关方面,一是要善待律师,要把他们视为共同体中的一员,而现在律师只能跟法学界、法制记者抱团取暖。在法庭审理、侦查辩护的过程中,要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二是要善用律师,使其在各个领域发挥功用,尤其是事前预防的作用,不要事后善后才想到律师;三是善任律师,国外的习惯是资深律师晋升法官,我们能做到这一点吗?至少从现在开始这样做,做了一段时间律师才考核进入法院做法官。希望更多的律师可以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我们的国家领导人,法学专业的不在少数。希望不拘一格用人才。
真正的长治久安在于落实宪法,这才是中国法治的出路。习近平主席说将权力关进笼子,何时实现了这一目标,就完全实现了民主与法治。邓小平也说,党和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何时真正做到了,就完全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社会转型根本在于制度转型,制度转型的根本在于法治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