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要规范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想真正解决腐败分子转移海外资产的追缴问题,必须以国家为诉讼主体,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国家诉讼程序,捍卫国家的财产权利
最近一段时间,中央反腐败的力度加大,一些高官中箭落马,他们在海外的资产大白于天下。部分学者认为,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中国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这些财产,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追缴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资产,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上述建议并不可行。事实上,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就可以考虑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建立专门的赃款赃物诉讼机制,确保犯罪分子转移到海外的国家资产不受损失。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有关部门没有充分吸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不应有的缺陷。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非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旨在解决我国境内犯罪所涉及的违法所得处分问题,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诉讼机制完全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长期逃匿,以致案件始终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如果久拖不决,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非法所得可能会被挥霍一空。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才规定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案件涉及的非法所得处分程序作出规定。这项规定与腐败案件中海外资产诉讼规定完全不同。海外资产追讨诉讼通常是在犯罪分子被定罪量刑之后启动,其目的就是要把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资产追缴回来。诉讼的主体是中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机构,协助的对象是海外资产拥有者或者其他国家的政府。此类诉讼是跨国诉讼,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诉讼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跨国诉讼,即使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向其他国家提出请求,其他国家也不会履行协助义务。只有建立专门的跨国诉讼规则,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引导下,进一步明确跨国追讨程序,才能将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资产追回来。
简单地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是为了解决国内刑事诉讼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收缴问题,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程序则是为了解决贪官向境外转移资产的追回问题。二者的性质不同,因而不能适用同一个法律规定。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一方面要提供生效的法律判决,另一方面还要提供海外资产证明。提起诉讼的时候不仅要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科学规范诉讼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确保此类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时候,往往忽视违法所得的处分程序,结果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要规范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要想真正解决腐败分子转移海外资产的追缴问题,必须以国家为诉讼主体,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国家诉讼程序,捍卫国家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