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羊城晚报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国内首例判决。(7月1日中国新闻网)
大概是一种巧合,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司法机关就及时根据新法律规定做出判决。这不仅让新法律及时从纸上落到了实处,彰显了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能让老人在精神上得到安慰,同时,对“不孝”子女也是一种鞭策和教育。尤其是对于亲情淡化、关系疏远的家庭而言,“常回家看看”入法及首例判决,将会起到“黏合剂”的作用。
围绕“常回家看看”入法,舆论在多年前就在广泛讨论。印象中公众围绕两个问题争论最为激烈:第一个问题是,“常回家看看”是个道德范畴的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是否合适?第二个问题是“常回家看看”是否会变成一纸空文?
现在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很有必要,在一个道德、亲情滑坡的社会,通过法律来拯救道德和亲情,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而从首例判决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并非只有观赏价值,实际价值更大。笔者注意到,一些网民认为这一规定缺乏执行力,很可能是一纸空文,甚至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但实际上,通过入法和司法实践,完全可以让“常回家看看”发挥正能量。
在笔者看来,“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已经让法律和现实更近了一步,已经具备了多重价值。比如说,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例判决就及时在进行普法,警示我们每个人,如果忽视老年人精神赡养就属于违法,若违法就要付出一定法律代价。再比如,首例判决如何监管执行,不仅会吸引媒体目光,同样也会吸引其他司法机关的目光。媒体的关注,对于案件中的被告人是一种无形的鞭策,将会促使被告人执行判决。对于其他司法机关而言,也可以从首例判决和执行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是首例如何判决,以后相应的案件就如何判决,但首例判决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目前法律对“常回家看看”的次数如何量化、如何监管执行,没有进行明确,意味着很可能会出台配套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而配套法律的制定必然要从首例判决等实践中吸取“营养”。当然,笔者也希望配套法律早日出台。据说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