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史智军
他们应当树立共同的法律信仰,唯此,法官和律师才会从彼此身上看到更多的职业气质,褪去更多的对抗性;才会在彼此执业的过程中,多些尊重,少些摩擦;才会在彼此的互动中,具备更多的良知和理性,减少些随意性。
法官,居中裁判者;律师,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此二者于一个社会的法治进程而言,皆不可或缺。对于二者之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关系,也颇多见解,严禁交往论有之,适度交流论也有之。然于一个法治社会的本质而言,二者之间的和谐互动也许是最恰当的关系,而此一关系的建立依赖于共同的法律信仰。
何谓法律信仰,首先当是法治的信念深入到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个人心中。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们共同在法律的框架和监督下,追求公平正义。其次是社会的民众对于法律所应当表现出的尊重和服从,并相信法官的审判秉承的是事实准绳、法律依据。而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职业人所传达出的信息,依赖于职业人是否具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
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和律师才能够更好的尊重彼此。如果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不尊重,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也会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于司法活动而言,法官其应当耐心倾听来自各方的意见,并从中判断哪一方为合法者;律师当为当事人的诉求或辩解寻求更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视法律为草芥或无理取闹。于本质而言,两个职业群体的最终目标是趋于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找公平与正义。从此一角度出发,他们应当树立共同的法律信仰,唯此,法官和律师才会从彼此身上看到更多的职业气质,褪去更多的对抗性;才会在彼此执业的过程中,多些尊重,少些摩擦;才会在彼此的互动中,具备更多的良知和理性,减少些随意性。
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和律师才能够坚守各自的职业道德。端坐于法庭的刹那,法官和律师都当为公平发声,故就目标而言,两个职业群体“同归”,但就职业规则而言,二者却有“殊途”,然殊途不意味着对抗,在目标趋于一致的背景下,当可构建和谐理性的职业关系。当然,前提是各循其道,各守其德。对法官而言,当仰观法律,俯察民情,并于职业生涯中,远离浮华,恪守廉洁,始终以中立的专业审判为正义作出注脚。于律师而言,当以法律的目光审视当事人的多种请求,以精湛的素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传播法治精神作出示范。
有了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和律师才能为法治梦的实现形成合力。同为法律尊严守护者、法治文明实践者的法官和律师,在相互尊重,共享信仰的前提下,才能够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法治梦的实现不能由法官去唱独角戏,需要律师甚或更多的法律人来共同推动,故而,法官和律师之间对于案件的交流和借鉴亦不可少。然实践中,除法庭相见外,不少法官都拒绝与律师进行接触,以避免违规违纪之嫌,如此,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给法院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故而,201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中国法官协会联发《关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工作沟通联络的意见》,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职业培训互助机制、信息交换机制,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邀请律师参加法院调研活动等。在法律信仰和制度的监督下,法官和律师职业间的良性沟通,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的质量,也有利于避免“非正当的交往”,从而为更好地实现法治梦想形成合力。
法官和律师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依赖于两个职业群体的共同努力,也有赖于各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无论如何,共同法律信仰的培养都是其不可或缺的因素。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