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如何监督“司法解释”
转载自《南方周末》
核心提示: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司法解释的合宪合法性实施监督。 最近人们对法律解释的职权分际问题谈论颇多。为正本清源,这里试对我国法律解释的职权分际做些解说。
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司法解释的合宪合法性实施监督。
最近人们对法律解释的职权分际问题谈论颇多。为正本清源,这里试对我国法律解释的职权分际做些解说。
四种法律解释
从正式的意义上说,法律解释指特定国家机关为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现行法律条文的含义、概念和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在性质上与立法相同或近似,往往能直接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共机关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
以解释主体为标准划分,我国的法律解释可区分为立法解释、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四种,其中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依法律应称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但常被统称司法解释。
在这四种解释中,只有立法解释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其它三种解释只能涉及与解释机关工作相关的法律的非实质性内容。
先看法律的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就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其中的“法令”,后来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具体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从正式、完整的意义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获得宪法授予的解释法律之职权的唯一国家机关,具有最高的解释权威。所以,立法法还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法律的要求。
立法解释非常正式。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先要由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立法解释等同于法律。
再看法律的审判解释,即常说的最高法对法律的司法解释。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解释法律的职权,但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进行解释。1983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还有法律的检察解释,即常说的最高检对法律的司法解释。现行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检解释法律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没有规定这项职权,只有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检进行解释。
最后还要提到法律的行政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也就是说,属于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之外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下属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做行政解释,其中有关主管部门涉及重大问题的解释,需报国务院同意后才能作出。
司法解释也要受监督
要合乎宪法地理解和掌握不同主体解释法律的职权分际,必须牢牢把握以下知识要点: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内容、性质有根本的不同。立法解释涉及法律“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方面,换句话说,立法解释解决的是原本应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的重要实质性问题。
所谓司法解释,只能涉及在审判、检察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方式方法问题,不能改变有关法律条款的实质内容。司法解释不能试图解决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来解决的问题,否则势必违反宪法和人大制度的基本原则,也直接违反数部法律的具体规定。
2.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司法解释的合宪合法性实施监督。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依照2007年生效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后者将受理其审查请求。
3.最高法、最高检应分别就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做出自己的解释,并相互监督制约。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监督法也规定:最高法、最高检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4.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受广泛的民主监督。监督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认为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5.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针对司法解释做出相应决议。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法或最高检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法或最高检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法或最高检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如果通过,则等同于法律。
不同的主体解释法律或依法律规定担负一部分法律解释工作,必须严守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分际。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