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在我国刑事被告人大都穿看守所统一服装出庭受审。但是,刑事被告人穿着这种倾向标志十分明显的服装出庭受审,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让他们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这是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
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只是嫌疑犯 ,而不是罪犯。所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的人,依法拘留的人,及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对它们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不是刑事处罚,手铐具有惩罚性,只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预防措施,这些犯罪嫌疑人一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后,才能称“犯罪人”。
有人提出,中国老百姓犯罪有几个享受这样待遇?虽然每年审判N多人,不管是文强,还是贫民犯罪嫌疑人,在出庭受审时就穿了囚服,也就是说在审判前已经贴上罪犯的标签。这,正是法治有待进步的呼声!
其实,早在2008年,就有省高院正式出台文件,要求允许被告人脱去“囚衣”受审。规定明确,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各地法院在以前的开庭实践中,有些让被告人穿上囚衣受审,也有的被告人着便衣受审,做法不尽统一。此前,也早有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脱去囚衣受审更好。这些,法治有待进步的呼声!
薄熙来并非是受审不带手铐不穿囚衣的第一人。有人说,为什么每回进步都是从特权阶层开始,每回退步都是从平头百姓做起。这并不准确。2008年,厦门中院刑事审判庭上,两涉嫌贩卖毒品的四川小伙受审时就是穿着“便服”。对此,该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让被告人自主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也顺应了世界司法的惯例。2008年1月31日,四川备受关注的婷婷杀妹案在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婷婷并没穿上看守所统一配发的“囚衣”,而是身着便装,有舆论认为,此举显示了对嫌犯的人性关爱。其实,这只是按法理行事,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他们应得的权利,并非法外开恩。
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人没经法院判决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而在此前,一些地方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和庭审的“视觉冲击力”,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往往无视被告人的权利,未经判决,就让嫌疑人戴手铐、穿囚服,甚至在庭审中刑讯逼供诱供,滥用司法权力,制造冤假错案。尚未定罪,就让他们穿上代表囚犯标志的“黄马褂”,无异于给他们提前打上了“有罪”烙印。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上,还要体现在为实现实体、程序公正的庭审、执行、改造等各个方面。嫌犯脱下“黄马褂”,司法在保护人权上向前进了一小步。从薄熙来不穿囚服受审到全国范围完全取消囚服,还需要一个较长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法制完善的过程,就是社会文明的过程;这个过程更需要以立法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实施切实的保护。
综上所述,薄熙来、薄谷开来出庭受审不戴手铐未穿囚衣,不是“中共特权”,而是时代的进步,是人权在中国的进步!
转载自《东方法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