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日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司法改革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改革一大亮点是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明确其权力、责任,脱离公务员序列,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司法改革的重点在司法、行政之间的权力关系,权力关系可以具体变现为法官地位。司法不受行政影响,有专业研判,法律之外不论其他,这些最终表现为法官是否能成为一桩案件的绝对核心人物。在这个意义上,确立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是值得肯定的司法改革方向。
所谓办案主体,就是说,法官在案件审理的那一刻直接代表法律,可以为一个审理环节一槌定音。司法是一套体系,有一系列机构,但具体到个案,谁是谁非,如何奖惩,司法又具体表现为一个有专业认识、有正义良知的人的判断,这个人就是法官。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立法的用意,代表国家正义,此外不应有别的顾虑。
司法不能脱离一个有血有肉的人的判断,是因为法律最终是人们内心公义良知的投射,是关于一系列是非曲直的认知,不是僵死的文本,不是空洞的教条,通过司法过程,一串串法律文字被激活为“法的精神”,这个过程通过法官来完成。法官按照自己忠于法律的见解,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宣谕法律条文的真正内涵,并敢于担起历史责任。
法官主体地位要成为改革内容,是因为现实中法官有太多从属的时候。甚至,“法官”在我国只是一个笼统的称呼,不是一个明确的职业与身份,充当一桩案件主审法官的有多种法院职务,有些是专业司法职务,有些职务则不具备专业素养。一桩案件的审理,可能是主审法官当庭审理完结,也可能交由事后商议,商议可能是一次司法意见的交流,也可能是一次顾全各种因素的妥协。
赋予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归根结底又是司法系统回归专业轨道、强化共同准则的结果。法官断案不受外界因素干扰,是因为司法业界可以独立运作,但同时法官要受司法内部的约束。具体如各级法院之间的业务关系、监督关系,法院内部的职务架构,权利、责任划分,各司法职业群体之间的监督,司法程序的完善等等,都在无形中构成一种司法约束力。这是一种行业内部约束,确保法官真正以一个法律人共同认可的操守,切实履职,秉公司法。
一个法治社会,说法官是圣贤群体也不为过,但前提是法官在真正意义成为司法专业主义者,周身上下散发着法律信仰的气息。司法要成为独立于行政权力的系统,法官是司法系统中具体对案件负责的主体,独立司法的专业精神和纯良风气通过法官体现,向社会表达。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的核心文明之一,传承、维系这套文明的核心群体之一是法官。法官是司法共同体对法律信仰的集中展现。在司法系统内部建立专业、高效的法官遴选体系,又能源源不断将充满情怀与信念的司法英才,引进到法官的职业通道中,使之成为这个社会活着的法律宣谕者。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涌现一批杰出、有良好社会声誉的职业法官群体,以至于我们看到这个群体的存在就能随时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