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羊城晚报
在佛山工作的李某最近七年不曾回海南探望一次8旬老母。近日,情不得已的老母亲将李某告上法庭。报道说,李某表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逢年过节要回家,“况且我也没有时间”。直至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李仍坚持,自己无法回去看望母亲。最终,法院判令李某每月除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探望母亲一次。
佛山至海南,乘飞机仅需个把小时,坐火车也只要十多小时,但7年里居然没有探望母亲一次,直至被告上法庭,仍无丝毫的悔意,对这样的人,其所在单位或公司,都会想想,一个对亲生母亲都冷漠至此的人,能否放心使用?
近年,不时有父母打官司,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但那还只关乎探望父母次数的多寡,有的人一时抽不开身,没能多去看望老爸老妈,或情有可原。但这位人子且是家中长子却7年都不曾看望母亲,从其表态看,今后也没这样的打算。这确是给法庭出了难题。虽说法官基于慈悲情怀,考虑到母子分居粤琼两地,只判其一年探望一次,且时间由其自定,但法院的判决能否执行到位?若这位7年都“没有时间”看望母亲的人子还是“不回家”,法院又该如何?
自“常回家看看” 酝酿入法到去年相关法条正式落定,各地出现类似的官司,法官都会视具体情况,判子女一两月或节假日必须探望父母,但若子女不履行判决又怎么办呢?是让父母再将子女告上法庭,还是由法警强制押送被告前往探母?此前,某地便出现过这样的情形,法院判子女回家看望父母,而子女便在父母窗口“看看”,连门都不进。显然,当亲情变味变质,法律也爱莫能助。
诚然,父母打官司的本意,往往不过是想借此警示子女,并不想真的与孩子“撕破脸皮”,但是,一旦法律真的介入,就不能只凭宣示性的裁决,而须考虑判决的操作性及实际效果,否则,严肃的法律便会形同儿戏。固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我们的法律在处理民事及人伦亲情纠纷等问题时,往往办法不多,手段软弱。此时,就应发挥舆论与社会道义制约的作用,比如,类似案件可否采取一定范围的公开审理,让同事、乡邻、亲属等充当“陪审员”,并让其监督判决的履行;再如,也可借鉴社区轿正的做法,判令违犯者在一定时间到养老院,或在社区服务老人,让实践充当矫治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