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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上公示减刑假释案乃司法透明之必然
日期:2014-05-14 10:04:10
    

评论:网上公示减刑假释案乃司法透明之必然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4月29日新华网)。

  司法要实现公正,首先得公开、透明,否则,难免会产生诸多的不公和猫腻。减刑、假释案件,照样难逃这一规律。前不久,轰动一时的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就是铁证。今年2月24日,新华社报道,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批司法行政、监狱系统官员身陷其中,可见以往减刑、假释案件暗箱操作之积弊。

  事实上,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制度已有,只是作用有限。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已经明确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相当有限。正如广东省高院审监二庭副庭长江洪涛对媒体坦言的,2010年时,广东省相关部门就出台了规定,要求减刑假释案件裁定前后公示,“可惜这种公示形式多过于实际:公示范围仅限于监狱内部,让罪犯互相监督,效果不足。”

  所以,这几年,一些锒铛入狱的贪官、商人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先后被减轻刑事处罚,均会招致质疑的目光,而一大批违法的“假立功”案,也随之水落石出,牵出不少司法腐败窝案。

  可见,以前虽有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仅仅限于监狱内部的所谓公示,根本不能实现“拉开窗帘,让阳光照进司法的屋子”的本意;而阳光照耀不到,势必会“藏污纳垢”。正是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网上公示减刑假释案,乃司法透明之必然,就是“看得见的公正”。无疑,推进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惟有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才能实现公平。而司法公开与透明,无疑是法治社会鲜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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