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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拟定诈骗,休想“退还了事”
日期:2014-05-05 16:44:08
    

“骗保”拟定诈骗,休想“退还了事”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骗保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罚过轻。即使被发现,绝大多数也在追回保险金或待遇后便不再有下文。审议中的人大常委会解释,将让蠢蠢欲动者意识到:以后恐怕没有“退还了事”的“好事儿”了。

  提交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明确,“骗保”行为,拟可构成诈骗罪。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4月22日《检察日报》)。

  在法律解释没有出台前,有的地方已开始这样的司法实践。如河南叶县第三人民医院妇科微创中心承包人程建承包医院妇科门诊后,聘冒牌医生给病人看病。为创收,假医生给病人看病时夸大病情,骗患者住院,并按宫颈环形电切术等5项新农合可报销治疗项目,先后给1485个病人做虚假手术,非法获利48.4万元,给国家造成210多万元损失。今年4月12日,程建被以诈骗罪判刑十二年,处罚金50万元;假医生马娟以同样罪名被判刑九年,处罚金30万元(4月14日《大河报》)。

  近年来,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开着豪车领低保,有的住在豪华别墅享受低保,有的人死去多年家属还领着养老金等。虽然各地都清理规范这样的不正常现象,但类似问题还是不断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过轻。被发现后,有的给予行政处罚,更多的则在追回保险金或待遇后便没有下文。以致造成有的人认为,即使被发现,大不了“退还了事”,于是毫无顾忌地骗取。

  从性质上讲,骗取社会保险金,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可以以诈骗罪追究,为什么就不能以诈骗罪追究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呢?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很多类似事情中,有关人员基本上都是编造事实,以符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条件,最终达到骗取钱财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骗保数额达到3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真的这样而不是让骗取者“退还了事”,肯定会增加威慑力,提高警示作用。

  目前,在骗保问题上,如何用法律追究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可以按保险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追责。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这次法律解释草案规定,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样的法律解释很有针对性,可以避免司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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