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陵晚报
据媒体报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日前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对不具备抚养能力、甚至虐待孩子的家长要剥夺其监护权,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就在消息发布的同时,西安传来消息,一名7岁女童疑似被饿死,其母疑有精神病。避免悲剧发生,希望法律出面,已成社会共识。这是对长久以来传统观念的一种纠偏,我的孩子不能由着我想怎么来就怎么来。在国外,人们普遍认为孩子是社会的,如果父母监护不力,邻里都会举报,政府也会出面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这次国内准备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可以看做是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不过,出台法规虽好,也应该思考一下,在干预监护权并让孩子离开这些不称职父母后,接下来该怎么办?谁来替代他们来抚养孩子?
要知道,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条款,可实际上没有具体规定很难操作。让亲属或有关部门照顾?这种说法是很模糊的。如果没有近亲,如果相关部门没这个能力,即使干预条例出台,这个“照顾”就落不到实处。没有专门的场所、人员、资金来做这事。仅靠妇联、好心人和慈善组织来救助,不是长久之计。
另一方面,确定什么情况下对监护权进行干预,也是一个难题。这既要考虑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更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出台法规易,执行起来难。法规不能不顾现实地超前,而应该在立法的同时就要周密考虑与现实的衔接。如果社会配套不给予支持,不同步启动,那么这个法规就不可能是个完善的法规,就算立法的初衷再美好,其美好的愿景对孩子来说也是可望而不可即。(金陵晚报评论员 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