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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向违法利息说不
日期:2013-01-28 14:39:38
    

人民法院报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邓光扬)“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息;超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外的部分不保护,审判人员未尽审查义务或违反审判纪律要依法问责……”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法院严格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向“违法利息”说“不”!

严格审查案件全部事实。审查证据的同时,全面审查对出借资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实际交付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时发现案件中隐藏的问题,防止各类违法行为借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而获得司法保护。

依法认定各类违法高息行为。对当事人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约定的最终折算利率超过四倍利率,或其相加之和超过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结算后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据并计算复利的,复利部分与重新出具借据中的利息总和与实际出借本金最终折算利率超过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规范诉讼调解行为。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的,依法对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加大对职业高利放贷主体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定期梳理民间借贷案件,及时发现掌握出借人涉嫌“职业化”放贷的情况。对一方当事人为主管机关查实认定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标会”、“地下钱庄”等的民间借贷案件,不论利息是否超出四倍利率,一律先行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再确定是否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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