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 张先明)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记者获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三条、第五条分别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记者另悉,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截至2012年12月,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