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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9月11日讯 记者余瀛波 今后,网商服务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微博等载体,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者雇用水军,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情况,将被明确禁止并严厉处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将商品或服务拆分出售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意见稿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等。
意见稿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得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拒绝消费调解
意见稿还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使用情况须公开
意见稿明确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该办法施行后,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