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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起实施的《旅游法》要求明确导游服务费
日期:2014-01-12 13:06:19
    

“十一”起实施的《旅游法》要求明确导游服务费

来源:《人民日报》(2013年09月05日 03版)


    《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较往年,今年“十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充满了各种变数。一方面,旅行社部分黄金周线路迟迟未能上架,另一方面,10月以后出发的团费出现增幅,行程无购物不加点,旅行社团线路报价“一价全包”,种种变化是否意味着今年国庆黄金周出游市场不再如往年般畅旺?“一价全包”产品能否赢得市场?导游服务质量会否受影响?就这一系列广受关注的问题,记者日前展开调查。
  “一价全包”或造成部分线路价格上涨

  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广之旅总裁陈白羽指出,《旅游法》实施后,新的报价方式将趋于统一,“低价团费+高价购物、加点”将被市场遗弃,隐形消费显形,旅游产品回归旅游本质,质量更有保证。所有的旅游产品,将以无加点、无自费、无指定购物“一价全包”的形式体现。

  南湖国旅常务副总经理郑年军向记者表示,实行《旅游法》必然会造成部分区域线路价格上涨。在广之旅市场推广中心总经理温前看来,在《旅游法》严格执行的市场环境下,一些操作不规范、以低价抢市场的旅行社,产品价格必然大幅上涨;而对于一些坚持规范操作、服务品质的旅行社,产品价格将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

  团队出发前导游服务费必须合同约定

  根据《旅游法》第60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111条第三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因此,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必须交齐包括导游服务费在内的合同约定费用。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现行的导游服务费收取方法将有所改变。

  广东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长郑文丽表示,以前旅行社的做法是告知消费者国内游产品已含导游费,但具体是多少并未写明,导游服务费没有做到透明化。新旅游合同即将出台,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服务费将一并载入合同中,这也表明导游有权获得这部分的费用,一旦旅行社违约,将受到处罚。但值得一提的是,出境游这部分的操作和以前一样,依照国际惯例,游客需要向境外导游、司机支付小费,该做法并未被《旅游法》所禁止。

  导游:收入固定或打击积极性

  “一价全包”,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囊括在内,但也意味着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如果没有回扣,光靠导补和基本工资,那不就意味着导游只拿固定工资吗?导游的收入肯定会大打折扣。”导游丽丽(化名)直言,原本导游的收入构成就是基本工资+导游补助+购物或加点回扣,而回扣占收入大部分,一些导游的月收入可达数万元,未来如果导游只拿固定工资和每日带团补贴,可能月收入仅四五千。导游服务费是多少,如何制定标准,这些均未可知。但如果给带团导游基本工资和固定的出团补助,无论服务水平高或低,收入都一样,这恐怕很难刺激导游积极性。

  根据丽丽的带团经验,“一价全包”的操作或让游客的选择受限。她举例道,原先的自费项目是临时加的,灵活性较高,而且游客不想去,也可以坚持不去,导游也奈何不了。而今“一价全包”,意味着旅游的点已经固定好,不能更改。

  游客:合理的涨价可以接受

  记者调查发现,绝大部分市民对于《旅游法》颁布后旅行社新线价格提升表示理解。市民罗先生说:“只要是合理的涨价,还是可以接受的,毕竟已经不购物无自费了。”

  拥有一定旅游经验的陈先生则认为,每种操作都有其优缺点。以前的线路虽然有购物和自费项目,但团费毕竟低,线路的选择种类多,范围大。以后线路价格虽然高一些,但玩的时间更充分,不必把时间过多的放在购物上,旅游体验可能更好一些。

  也有部分市民认为有些线路的上涨幅度偏大,超出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

  行业协会:将出台行业操作标准

  郑文丽透露,日前广东旅行社行业协会已召集会员单位进行了开会讨论,初步拟定了针对广东旅行社业界的《旅游法》行业操作标准,该标准将征求省旅游局及各地市旅行社业界意见后正式出台。记者从初步拟定的标准中看到,就旅行团购物的安排,标准指出,行程单中可留出自由活动时间,应客人要求和客人协商一致后安排自费和购物,但需要另附纸与客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注明:购物点名称、购物点产品特色介绍、停留时间、购物次数等,同时向游客保证产品质量不含假冒伪劣产品,并提醒客人该购物点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略有差异,请根据自己需要谨慎选择。

  (《南方日报》9月4日B01版 作者:周人果 严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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