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苍佑新闻
司法实务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苍佑新闻
热门排行
• 王磊磊
• 苍佑动态 | 我所于旭东律师受…
• 法院判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典型案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 典型案例 | 征收决定遗漏搬迁…
• 苍佑动态 | 劳动案件实务操作…
• 苍佑动态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
• 苍佑党建 | 我所开展“沿着总…
• 苍佑报道 | 我所两名律师获聘…
劳务派遣实施细则引发各方评论
日期:2014-01-12 00:34:31
    

劳务派遣实施细则引发各方评论


 来源:新华网


“政策靴子”落地,整治“临时工”泛滥有据可依——劳务派遣实施细则引发各方评论

    新华网沈阳8月8日电(记者王炳坤)人社部8月7日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这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劳务派遣实施细则,目前基本确定了雏形,整治“临时工”泛滥现象有了更为具体的依据。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正式实施,重点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和调整。相关规定在执行中都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而与之配套的劳务派遣细则却迟迟没有出台,因此最近这段时间,社会上对细则有很多猜测。”辽宁信诚人才服务公司负责人王波说,现在这只“政策靴子”落地,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更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一心态颇具代表性,大连市光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规定》也很欢迎。总经理殷福祥说,从去年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他们就意识到劳务派遣不能再这么走下去了。但是国家究竟该怎么规范,包括用工单位、人才服务公司和劳动者在内的三方都有些茫然。“《规定》虽然要求得很严格,但早日出台还是有利于行业尽快规范,平稳发展。”他说。

    “临时工”现象一度泛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乃至民营企业中,都有大量的“临时工”。作为和“正式工”相对应的劳动者,他们往往拿着偏少的工资,大多没有升迁机会。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用工以合同制为主体,劳务派遣只是一种补充。然而近些年劳务派遣发展迅猛,这种补充形式被放大,在社会上竟形成了“正式工”和“临时工”的用工“双轨制”。

    从2012年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刚出台,社会对整治“临时工”现象就充满了期待。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曹晶荔说,尽管《规定》还不是定稿,但是最终的改动不会太大。目前来看,这份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很多硬指标,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表明政府限制用工“双轨制”的决心。

    比如《规定》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内涵,同时又规定了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的“高压线”。例如其追责条款,就规定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派遣工,经人社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则视为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已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德淳说,类似条款极大提高了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抓住了解决问题的要害。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强行退回派遣工。大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杨雪梅说,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规定》提出即便已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不符合新规定,也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再作调整,“这种设置‘过渡期’的做法,也比较现实可行。”

    从立法允许劳务派遣的存在,到修法加以限制;从出台规范劳务派遣的原则性要求,再到制定细则,北京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研究员梁智说,这表明国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做越实。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人大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法院网
江苏检察网
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监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律师网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