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独生子女费每月5元,实行了31年;职工探亲假规定,实行了32年;每月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洗理费、书报费,实行了30多年;防暑降温费,“模糊执行”了53年……新华社记者近期在梳理一些规章、条文时发现,有些规定在数十年前出台后就几乎没有任何变化,“沉睡”不醒中却仍在行使对今日社会的指导性职能。
时过境迁,规定依旧
——尴尬的5元独生子女费
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
实行31年来,各省份制定的这个规定几乎没有太大变化,一代又一代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一直领取着5元的奖励,但其价值已经从最初的“可买几斤猪肉”到如今仅仅“可买一支雪糕”。
——有名无实的探亲假规定
1981年3月,我国公布实施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在沿用。
在这个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意味着,“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内的工作人员。
32年后的今天,由于大部分职工已不在规定人群内,探亲假规定几乎已经有名无实,成了公职人员的“福利”。
——鸡肋化的洗理费、书报费
1982年前后,各省份根据当时财政部、劳动部以及全国总工会的安排,在机关、企事业职工工资补贴中详细规定了洗理费、书报费的列项,一般每月在4元上下不等。这两个费用曾经一度是财务大检查的重点项目。
30多年过去,虽然已经逐步上涨到了几十元甚至上百元,但实际上已经起不到当年补贴效用的“两费”仍在不少工资列项中占有一席之地,即使绝大多数新生代劳动者不知道它们是何物。
——落实不了的防暑降温费
早在1960年,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等在夏季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行业应采取防暑措施,包括发放高温津贴。
然而,实行53年以来,由于在具体如何采取措施上比较模糊(2012年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沿袭了“模糊战略”),在实践中防暑降温费一直很难落实,可谓“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
群众不满,单位困惑
事实上,这些“沉睡的规定”由于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它们的迟迟“不醒”也引发了群众的意见和议论。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反映:我们在二三十年前响应独生子女号召时拿的就是5元钱补助,现在我们的孩子也生孩子了,他们依旧拿的还是5元钱。是国家政策不值钱了呢,还是独生子女家庭国家不重视了?“虽然我们不是在乎那点钱的多少,但几十年不变确实让人不舒服,有点儿觉得响应国家政策吃亏的感觉。”家住北京世纪城的市民李萍说。
而对于实行了32年的探亲假规定,更多的人表达了不满。“那个规定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太浓厚了,但到现在依旧在执行,我们到单位申请探亲假时,单位行政人员就拿出这个规定说我们不在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内!”在北京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湖北人孙小姐说,“30多年了,你要不然废除,要不然修改,总不能这样闭着眼睛管明白事吧?!”
事实上,由于规定出台的时代太久远,一些单位同样也在执行规定上充满了困惑。“我们单位一些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多年前父母退休后就来北京跟他们同住了,但他们依旧能享受20天的探亲假,明知道不太合理但你也只能同意,因为国家有明文规定。”北京某政府机关办公室主任陈女士说。
而对于明确了53年却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防暑降温费,近年来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因为无论是《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还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都回避了高温补贴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就一直失去了强制性,很多地方只是象征性地发一点,而私人企业根本不会执行。”北京律师郝通海说。
行政规定要形成制度性的“新陈代谢”
长期以来,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不能与时俱进,导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拖后腿”的现象饱受诟病。
“比如2008年以前,如果群众被火车撞死,赔偿标准竟然是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理论上最多获赔150元。这在当年一直被广泛批评。”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承蔚说,“最关键的是,如果一些规定罔顾现实的发展一直在‘沉睡’,还有可能带来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就拿探亲假规定来说,国务院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已经明确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但如果在带薪休假的基础上,再赋予劳动者探亲假,会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产生矛盾。”
曾有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年我国各项法律规章的颁布数量,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但另一方面,“制度不够用”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要反思的是,头痛医头的方式修订制度,修订多少才够用?我们此时的“制度落后”,有一些是源于缺乏制度自我修正、自我更新的有力机制。
“一些规定之所以‘沉睡’,确实反映出我们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制度性的‘新陈代谢’功能,一旦没有舆论质疑、民意沸腾,有些规定可能就会成‘百年陈规’,给社会的发展带来阻碍。”西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副院长刘涛说,“这就要求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干部要有基本的责任意识和时代意识,要时刻把规章的更新当成一件紧要的工作去做,这应该成为一件制度性的工作。说到底,其核心就是中央强调的群众路线,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我们就会时刻清醒,‘死’制度自然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