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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安厅长: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要在七方面下功夫
日期:2014-01-11 16:29:15
    

浙江公安厅长: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要在七方面下功夫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浙江公安厅长首次系统反思“杭州错案”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要在七方面下功夫

    萧山5人劫杀案 1995年3月20日、8月12日,浙江杭州萧山相继发生两起抢劫杀人案,出租车司机徐彩华、陈金江分别被人杀害、抛尸路边,财物被劫。公安认定这两起命案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5人所为。1997年7月11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二审时改判死刑为死刑缓期执行。17年后,由于“3·20”劫杀案真凶项生源现身,有关部门启动案件复查。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5人无罪。

  张氏叔侄案 2003年5月18日夜,张辉、张高平叔侄驾驶货车从老家安徽歙县送货前往上海,中途受人之托,搭载了一名去浙江杭州的同乡女青年王冬。第二天,留驷路水沟里发现王冬尸体,张辉、张高平叔侄便成了犯罪嫌疑人。2004年4月21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由于张高平的不断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复查程序。2013年3月26日,再审判决张辉、张高平无罪。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说,杭州两起发生在十多年前的错案相继被纠正之后,他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结合浙江公安工作实际,一直在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7月19日下午,在浙江省公安厅“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座谈会上,刘力伟在发言时谈了他的7点看法。

  杜绝冤案假案,坚决守住严防错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错案就是错案,既然错了,就要认错,就要纠错。办了错案就没有功劳可言,纠错也是必须的

  古往今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义,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十五贯》、《窦娥冤》、《血手印》、《杨乃武与小白菜》等文艺作品代代相传、百看不厌,反映了千百年来人民大众一直在痛恨冤假错案、期盼司法公正。这是人性使然、正义使然,天经地义。冤假错案不但使真正案犯逍遥法外,还给蒙冤者带来难以弥合的创伤。命案,则可能导致人头落地;其他案件,也会使当事人及家人在升学、入伍、就业、贷款、出国等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遭人嫌弃。

  这种状况下,他们怎么可能信赖司法?怎么可能不在群体性事件中成为“无直接利益”参与者?冤假错案,蚕食的是司法公信力,吞噬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冲击的是国家司法体制,动摇的则是党的执政根基。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为我们的司法、执法工作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如果发生冤假错案,连底线都守不住了,那还谈何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是人们的日常习惯用语。所谓冤案,是对人而言的,即一个无罪的人定为有罪;所谓假案,是对事而言的,即把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作为一个犯罪案件;所谓错案,是就结论而言的,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入人罪。从法律意义上讲,冤案假案也是错案。但一般而言,冤案假案都是主观故意的过错。既然如此,今后就不应该允许其发生,必须坚决杜绝。否则,就是执法犯法了。

  如果排除了执法者主观方面的故意因素,错案的发生多与当时环境下的执法理念不科学、办案制度与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关,也与执法者的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水平低下有关。杭州这两起错案发生在十几年前,当时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也不是很规范,刑事技术水平也没有现在这么高。而且在长期“严打”的环境下,不少办案民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加之案多人少,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人非圣贤,孰能无错?但既然错了,就要认错,就要纠错。不管是主观原因出错,还是客观原因出错;不管是个人出错,还是集体出错;不管是当时纠错,还是现在纠错,都不能成为错案可以原谅的理由。错案就是错案,办了错案就没有功劳可言,纠错也是必须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功大于过”的问题。

  人难免犯错,但错案也是不是难免发生的呢?我看两者不能画等号。我们办一个案子,不可能是一个人办,也不只是公安一家办,只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办案,在侦查、起诉、审判每一个环节守住底线,错案是可以防止的。防止错案发生,公安侦查是第一个环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通知要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守住严防错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必须牢固确立不枉不纵的价值取向。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刑事司法兼具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的功能,如果一味强调打击犯罪,而不对国家刑罚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冤枉好人,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而过分强调保障人权,也可能放纵罪犯,使犯罪分子漏网。在公安侦查环节,必须牢固确立一个价值取向,那就是不枉不纵,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严打”时期,我们强调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比较多,甚至广大群众和舆论也希望我们、支持我们对犯罪分子毫不手软、严加惩办,由此产生了“宁错勿漏”的思想和行为。疑案从无、无罪推定,这是司法文明的表现,也是把好案件质量关的重要指导原则。坚持了这一原则,我们在侦查办案中才会更加认真细致,才会更加重事实、重证据,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如果一时证据不足,我们也不能就此罢手,将案件无限期地搁置起来,而应盯住不放,积极侦查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最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司法公正,就是要体现在受到侵害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受到制裁和惩罚。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有案必办,命案必破。人命关天,“命案必破”表明的是对待命案的态度和侦破命案的决心,并没有要求必须当天破、当月破、当年破。关键是盯住,锲而不舍地去努力

  浙江省市场经济发达,人口大进大出,这些年来,每年发生40多万起刑事案件,案件总量一直居全国前列。这么多的案件,如果我们不积极侦破,不严厉打击,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党委政府不会满意,人民群众也不会答应。只要是违法犯罪案件,我们就要全力以赴去侦破,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决不能因为怕办错案,就“有案不办”。

  现在有人将杭州两起错案归咎于“命案必破”理念。对“命案必破”理念,我们要全面正确理解,不能误读误解。“命案必破”表明的是我们对待命案的态度和侦破命案的决心。人命关天,命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是百分之百的,命案破不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也是百分之百的。所以凡是命案,我们必须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侦破。强调“命案必破”,并没有要求必须当天破、当月破、当年破。我们侦破所有案件包括命案必须尊重客观条件和侦查工作规律。受各种因素制约,命案一时侦破不了、少数命案犯罪嫌疑人一时抓不到,这也是客观事实。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些命案当时破不了,若干年后,随着新的证据浮出水面,也照样破了。关键是我们要盯住这些命案积案,锲而不舍地去努力。决不能因为命案侦破中存在几起错案,就否定“命案必破”理念。“命案必破”的理念和要求都没有错,“命案不破”的思想和行为才是错误的。在一个地方,如果命案频发、长期不破,公安机关不仅是无能,而且简直就是在犯罪。

  严防错案,至关重要的是做到合法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与公安机关侦查权对抗中处于弱势,必须保证其基本人权。办案民警要依法办案,做到斗智不斗气、上心不上火、动口不动手,真正用程序守护正义

  杭州这两起错案教育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切不可受舆论压力、外部压力以及立功心切等因素影响而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我们一定要坚守法治思维方式,拿事实说话,拿证据说话,不管什么案件,证据不充分就不定案;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办事,摒弃那些为了所谓的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不惜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的做法,真正用程序守护正义。

  证据是定案的基础,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决定了证据的效力。严防错案,至关重要的是做到合法取证。要尊重证据的客观性,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想象,更不能人为操控,用刑讯逼供方式非法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与公安机关侦查权对抗中处于弱势,必须保证其基本人权包括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权、不被自证其罪权、申请律师辩护权和申诉控告权。今后凡是讯问必须在办案区、看守所内进行,办案民警必须做到斗智而不斗气、上心而不上火、动口而不动手,并且要全程录音录像。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在保护民警自己。既要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防止因先入为主,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错案发生。

  要严格落实现场勘查、侦查措施使用、证据保管、涉案财物管理等各项规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探索实行集体讨论、“三堂会审”。推行“阳光执法”,接受监督,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杭州这两起错案,暴露出当时的办案单位在案件质量内控机制方面是不完善的。这些问题有的已经解决,有的至今仍然存在,要抓紧时间解决。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和认知能力都有局限性,但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要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诉讼和时间的检验,加强内部审核把关是必要一环,也是关键一环。

  承担刑事办案任务的每个警种,在落实管辖分工的基础上,都要从案件源头抓起,完善主办人和部门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现场勘查、侦查措施使用、证据保管、涉案财物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每个环节、每个零部件质量都合格。法制部门要履行质检职责,从受案立案开始,对案件“入口”、强制措施适用、移送“出口”等重点环节加强全流程质量监控和法律审核,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确保侦查终结的案件达到法律规定要求。对案情复杂、定案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探索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实行“三堂会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还要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推行“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取消全省打防控考核和综合考评,今后,浙江不再搞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排名通报了,要把更多精力放到优化执法质量考核和强化民警能力素质上来。做一名好警察,要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本领

  考核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激发工作积极性,用得不好就会出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确实发现个别地方为了应付考核,不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这就偏离了考核初衷,也败坏了队伍风气。所以这次厅党委下大决心取消了全省打防控考核和市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今后,浙江省不再搞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的排名通报,也不再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的指标了。

  考核考评取消了,我们要进一步优化执法质量考核,引导各地把更多精力放到提升民警的能力素质建设上,这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加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又多又好”执法办案体系建设,使每个民警懂得:当警察就要增强执法为民的责任意识,永远不脱离群众,永远不欺压群众,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义;做一名好警察,就要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本领,自觉加强法律素养锻炼,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所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得到专业处理。

  错案必纠,有错必罚。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无论是在职民警还是退休民警,无论是仍在公安还是调离公安,走到哪里也要追究其纪律和刑事责任;荣誉、记功、奖励一律撤销

  从理论上说,如果上面这些措施都落实到位了,是可以避免发生错案的。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今后再出现错案,我们怎么办呢?那就坚决纠正、立即纠正,并且举一反三,深刻检讨,及时修补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当事人诚恳道歉,并支持其获得国家赔偿。对办了错案的责任人,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谁办了错案,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我们整个公安队伍负责。否则,好了伤疤忘了疼,错案还会发生。要协商法院建立无罪判决通报机制,今后凡是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我们要逐案检讨剖析,深刻吸取教训。要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其纪律和刑事责任;无论是在职民警还是退休民警,无论是仍在公安还是调离公安,只要办了错案,走到哪里也要追究,因办案而得的集体荣誉一律撤销,个人的记功奖励一律撤销,单位评先一票否决。经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发生冤假错案的,领导也得承担责任。对于案件出现其他质量问题的,也要追究主办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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