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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应设专章保护儿童权益
日期:2014-01-11 15:45:26
    

反家暴法应设专章保护儿童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图为“关注女童安全,保护儿童权益”座谈会现场。

文/图本报记者陈丽平


  最近,多起伤害未成年人事件在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进行性侵、女童因无人照料而死亡等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
  今天,“关注女童安全,保护儿童权益”座谈会在京举行。会议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侵害女童权益事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以更好地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女童安全成长。
  会议期间,记者采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她说,全国妇联长期关注未成年人非意外伤害问题。2009年以来,全国妇联连续通过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儿童临时监护制度、遏制虐待儿童现象、修改刑法中有关儿童保护条款等议案、建议。
  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侵害女童权益事件,蒋月娥呼吁,尽快启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程序,在立法中设立儿童保护专门章节。

  未成年人伤害案有三种类型
  蒋月娥介绍,通过调查梳理当前暴露出来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从发生环境和对象上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家庭暴力。包括亲生父母对子女极端暴力的不正确教养方式;父母间家庭暴力对孩子的不良影响;继父母、看护人、其他家庭成员等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等。在全国妇联受理的信访投诉中,也有亲生父亲或继父对女儿常年实施性侵害的案件。
  二是校园暴力。包括幼儿园和学校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体罚、侮辱贬损及性侵害,还包括学生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
  三是社区暴力。主要是社区内熟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拐卖、性骚扰、猥亵或强奸。
  “在三种类型的儿童伤害案件中,都有儿童遭受性侵的问题。”蒋月娥说,事实上,社会对此类案件的早期发现和干预普遍不到位,直至出现恶果才被揭露,但由于取证难导致处罚难。她透露,早在2000年,全国妇联就通过信访窗口发现女童遭受性侵的案例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议,公安、教育等部门也曾就校园性侵问题下发过文件。现在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以及由此产生的广泛传播,此类问题才真正引起社会关注。

  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力度不够
  分析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主要原因和工作难点,蒋月娥认为,在观念上,“儿童优先”的理念尚未在全社会得到实践。我国传统教育也提倡“因材施教”等优秀教育理念。但部分人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等封建思想,认为以暴力方式管教孩子不属虐待,甚至视孩子为父母的私人财产,认为如何对待孩子是家庭隐私,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在缺乏社会监督的情况下,使孩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暴力伤害方面的投入与儿童保护实际需要之间差距较大,使得大量一般性、苗头性的伤害未成年人行为无法受到及时制止,引发严重恶果。
  蒋月娥说,在机制上,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牵头部门和协调机制,开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伤害的工作,缺少对教师、医生、村居委会等特定主体发现报告儿童伤害事件的义务规定,使得儿童伤害案件发现难;缺少对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干预救助措施和程序的具体规定,导致政府部门对虐待儿童行为早期很难介入,执法无据,使得儿童伤害案件干预难。
  蒋月娥认为,更为重要的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部分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伴随有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因为我国没有反家庭暴力法,现有立法对家庭暴力,包括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不清,使得社会公众和执法部门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部门不清,部门执法依据不足;干预程序不清,对施暴者缺乏有效的教育矫治措施。
  ——国家监护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有“委托监护制度”、“临时监护制度”等,但由于立法过分依赖亲属监护,对公权力介入的规范不明确,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没有监督制度,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惩戒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导致实践中由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行为发生偏差而使未成年人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失职的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责罚。
  ——刑法相关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力度不够。虐待罪关于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使得儿童在遭受其法定监护人实施的暴力时,难以获得及时救济。同时,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的家庭成员,目前暴露出的典型案例很多为非家庭成员的儿童看护人、照料人实施对儿童的虐待行为,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虐待罪量刑最高刑期偏低,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另外,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罪没有从法律上强调特殊主体,如看护人、教师的严格责任。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侵害者包括邻里、朋友、同事、亲属、老师等,不满14周岁的受害幼女中在校学生居多。与陌生人相比,看护人、教师对儿童健康成长负有更大责任,这些人利用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便利和控制关系,对儿童实施性侵更加具有隐蔽性,同时其行为破坏了儿童对成人的信任,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还有,嫖宿幼女罪法定最高刑偏低,罪名设置不利于强化社会公众对儿童的保护意识。
  ——刑事诉讼制度不具有儿童视角。目前,我国已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并正在积极试点,将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但仍有两方面问题需要关注和研究:一是从证据规则上看,儿童证言法律效力偏低。由于儿童性侵案件通常发生多次或时间较长,主要物证难以保存,仅凭儿童证言难以定罪量刑,使得对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不足。二是多数执法和司法人员避免对儿童二次伤害的意识和技巧不足,措施还不完备。国外对于受伤害儿童通过专业技巧进行的讯问以及记录保存,避免儿童反复诉说自己遭受侵害的事实并出庭作证,但在我国尚未发现这样实施儿童保护的执法规范和先例。

  应完善证据规则和诉讼形式
  针对上述问题,蒋月娥建议,尽快启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程序,明确家庭暴力概念和部门工作职责,确立警察、医生、教师等特定行业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报告义务,在立法中设立儿童保护专门章节,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虐待儿童行为进行预防性干预。同时,修改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授权有关部门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和监督,完善监护权转移、临时监护等具体制度和程序,使国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蒋月娥建议,修改完善刑法关于虐待罪、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等相关条文,加大对伤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性和引导性。完善刑事司法中的证据规则和诉讼形式,以避免对儿童的二次伤害。
  “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机制,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工作细则,完善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儿童保护网络。”蒋月娥说,要在媒体、学校、社区和政府部门中大力宣传《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儿童保护的相关内容,在师资培养和家长、学校中广泛宣传正面教育的理念、方法,形成全社会保护儿童的良好氛围。
  本报北京7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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