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图书馆
7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本网对此稍作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文件标题后的时间为对应的签发日期,点击标题后链接即可查看文件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6-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88893
中国加大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规定了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换发、补发的情形,为给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提供了法律授权。
同时,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为逐步放宽“绿卡”申请条件留下空间,有助于促进引智引资工作。
该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区分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规定外国人持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最长停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分别为90日和180日,最长为5年;对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作了规范,即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此外,该法加大了防范和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力度。法律明确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具体情形,力求解决非法就业认定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和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将外国人非法就业罚款处罚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切实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6319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7月1日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6-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2609
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受理决定、审查期限、许可决定与告知、变更与延续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受理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审查环节,实施办法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在变更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改变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延续环节,实施办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6318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2013-6-2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380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6、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2013-6-2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38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12-12-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5441
亮点1:要求考试无纸化。《管理办法》强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亮点2:取消免试规定。《办法》要求对所有报考人员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取消现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亮点3:定期换证,不合格退出。《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借鉴《行政许可法》,明确不合格的会计从业资格撤销或注销情况,建立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公安部—2013-6-27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279
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公安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据了解,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等31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上述31个城市以及无锡、常州、苏州、温州、嘉兴、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东莞、佛山12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共计43个城市)的上述范围人员可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
此外,全国各地年满60周岁(含)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
9、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3-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2928
根据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程序规定提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
程序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10、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4-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6805
11、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4-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6817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5-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1183
为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规定明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符合一系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具;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13、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6-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2436
14、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6-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2437
中职生助学金政策进一步明晰化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两个细则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自此得到进一步明晰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根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助学金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15、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7933
16、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7932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0706
18、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4-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9855
19、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3-5-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0593
20、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5-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