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第十五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于6月24日至28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今日起,本报推出系列报道,方便群众更好地了解和支持举报工作,敬请关注。
“有村民去检察院反映村干部贪污问题,你们检察院说不归你们管。检察院的职能不是反贪吗?怎么又不归你们管了呢?”大众网上,一名网友发帖询问当地检察院。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比如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等构成犯罪的,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如果侵占的是村集体财产,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被点名回答的检察院作出了这样的跟帖回复。
以这则网帖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较高,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源头活水”,但在举报过程中,存在一些认识上和操作中的不规范现象,轻则贻误举报线索查办战机,重则可能引起泄密甚至引发打击报复。
如何向检察机关依法正确举报?举报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五类常见举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向检察机关举报,您知道都能举报哪些现象吗?”“举报贪官污吏。别的不是很清楚。”这是记者6月21日搭乘出租车前往高检院举报中心采访时,和司机师傅的一段对话。记者采访发现,和这名司机师傅类似,很多群众对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对象,大多认识模糊,很少有人能给出清晰且全面的回答。
高检院举报中心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践中,检察机关经常接到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检察机关接受,但作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该负责人认为,这意味着举报线索多走了一道额外程序,对举报人增加了“诉累”,对检察机关加重了司法成本,严重时还可能激化矛盾,影响检群关系。
那么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哪些举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下称《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检察机关经常接到哪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浙江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翁跃强以浙江为例向记者进行了分析归纳:一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占、挪用集体财产,集体财产流失以及财务情况不明;二是集体经济实体内部发生的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三是非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四是党员干部一般违纪行为;五是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前三类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第四类由纪委负责。第五类应该通过司法救济渠道解决。”
举报方式不规范可能存在潜在隐患
“有时候,同样内容的举报信,分别从五六个不同部门汇集到我手上。多头举报,扩大了举报线索知情面,不利于查处。”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举报中心副主任杨缨在举报接待中,常有为举报人暗捏一把汗的时候。
高检院举报中心这名负责人对杨缨的担忧深有同感。根据《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方式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传真和网络举报五种。这名负责人表示:“目前举报人时常会采取一些不规范、不科学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很多潜在隐患。”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王志琴向记者归纳了几种常见的不规范现象:除向多个部门同时举报的多头举报外,还包括缺乏耐心,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等待处理结果而反复举报的重复举报;冒用他人身份进行举报的冒名举报;故意捏造事实举报他人的恶意举报;举报内容为主观猜测的假想举报等。王志琴提醒说,检察机关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线索,举报线索查处需要一定时间,这就需要举报人具备一定的耐心,忌多头举报和重复举报,“恶意举报等举报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导致举报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实有效
面对举报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现象,高检院举报中心这名负责人认为,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举报人希望举报线索得到重视并进行及时查处。对此,该负责人建议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
这名负责人解释说,实名举报后,当检察人员审查处理举报线索时,如果认为内容不清,可以约请举报人通过合适方式补充有关材料,取得举报人的配合和支持,利于举报线索及时查证,同时也方便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如果举报人不愿意选择实名举报,这名负责人表示,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尽可能地提供以下信息: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举报人实施职务犯罪时利用职务便利情况;举报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结果等相关情况和证据;举报涉及的知情人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