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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王晓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通知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等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实施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要加强的指导和服务。要加强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做好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实施办法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既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要保证服务质量。
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通知要求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未被准予延续或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