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法制日报》记者 余 飞
对话动机
湖南省麻阳县文广新局和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为了帮助单位被查贪官说情,两单位分别召集班子成员召开会议,“统一思想”研究替两被抓官员说情的事情。之后,还出具公函给办案法院,以涉案贪官“素质高”等为理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6月8日,《法制日报》视点版以《麻阳两单位出公函为贪腐官员求情》为题,报道了此事。
十八大报告提出,“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然而,类似麻阳这样的“求情公函”事件却并非个案。此类行为是否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展开了对话。
□对话
单位不能直接向法院提意见
记者:近日,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文化局原纪检组长莫某和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原大队长石某贪污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当地有消息称,此案在审理期间,两被告人所属单位麻阳县文广新局和麻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发公函为贪腐下属求情。
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情况在湖南株洲市、湘阴县等地都有出现。我们应如何看待单位给涉嫌犯罪的下属出公函求情的行为?
马怀德:在检察机关办案、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单位只能作为证人,根据办案或审判机关的要求,提供嫌疑人有无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单位如果超出了证人证言的范围,向法院出公函对量刑轻重提出意见,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单位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就定罪量刑提出意见。
姜明安:单位向法院出公函求情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单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材料。但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单位不应该直接向法院提出意见。如果被告人确实有过贡献,单位可以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作为辩护证据出示,但不应直接交给法院。
求情公函可能影响法院审判
记者:行政机关单位直接向法院出公函、提意见求情,是否会对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影响?
马怀德:不排除看似意见、请求,实际构成压力的情况,这在某种意义上会影响法院的裁判。
姜明安:行政机关单位向法院出公函,有可能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另外,还要仔细分析单位出具的公函,如果公函里提供的信息失实,就涉嫌伪造证据,还应该追究单位领导的刑事责任。
记者: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何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仍会做出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行为?
马怀德:这反映出一些单位对司法审判制度、规律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一些单位认为其下属日常表现不错、也有过贡献,这样的意见表达可以影响法院裁判,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尤其在一个尊重法治、尊重司法裁判的社会,这种观念的确是不适当的。
姜明安:这种现象反映出个别单位个别领导没有法治观念,以为这种行为不需承担责任。
应对出具求情公函行为追责
记者:那么,行政机关单位出公函向法院求情的行为,究竟应该追究哪些责任?
姜明安:责任追究问题目前还不完善,这也是一些行政机关自以为不用担责的原因。不管是公务员法,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中没有一条是对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追责的规定。
就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说,其中第十九条所规定的8种行为,只有“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这一项比较接近,但略显牵强;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5种行为中,只有“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这一项比较接近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但都不明确。
因此,我建议修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公务员法,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可以拒绝接收行政机关出具的求情公函。同时,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出具求情公函的行为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