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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有关养老机构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3-10-07 12:29:22
    

两部有关养老机构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人民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3日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两个文件均由民政部起草,拟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的设立将实行许可管理。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和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设立许可证。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设立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许可办法》为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如: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等。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对养老机构在生活照料、护理服务、转送医疗、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在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民政部门。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将负法律责任。

    另外,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养老服务以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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