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苍佑新闻
司法实务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苍佑新闻
热门排行
• 王磊磊
• 苍佑动态 | 我所于旭东律师受…
• 法院判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典型案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 典型案例 | 征收决定遗漏搬迁…
• 苍佑动态 | 劳动案件实务操作…
• 苍佑动态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
• 苍佑党建 | 我所开展“沿着总…
• 苍佑报道 | 我所两名律师获聘…
商务部通过《商务部聘用律师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13-10-07 12:27:39
    

商务部通过《商务部聘用律师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法制日报


    5月31日,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审议并通过《商务部聘用律师工作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选聘和费用支出审批审核,针对关键环节,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律师选聘工作在商务部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和反垄断诉讼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商务部根据《政府采购法》新修订了《商务部聘用律师工作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律师服务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从2003年至2012年,国家财政资金安排商务部律师聘用费呈逐年递增趋势。2004年和2006年,商务部制定了聘用律师和律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又进行了修订完善,两办法对律师选聘、预算编报、收费标准、支出审核等作出规定。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贸易摩擦案件的保密性、时限性、专业性要求,导致律师选聘难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操作。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人大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法院网
江苏检察网
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监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律师网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