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5月23日电 (记者 石岩)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23日在此间援引中国《反垄断法》称,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姚坚是在当日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实施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态的。在谈及关于经营者集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时,姚坚指出,对有关并购案件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依照不同的程序来实施。一个交易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同时也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审查。
姚坚称,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商务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立法,内容涉及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竞争影响评估以及申报材料等方面。
姚坚介绍,至2013年3月31日,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698件,立案627件,审结579件。在审结案件中,无条件批准了562件,占97.1%,附加限制条件批准16件,禁止的申报有1件。
姚坚表示,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严格依法进行,不会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障碍。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但《反垄断法》及其配套立法关于审查程序等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基本一致。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对境内外所有经营者均一视同仁,平等适用。
姚坚还指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不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其目的是切实维护公平竞争,保障规范的市场秩序,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