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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刑事被害人家属接受救助时给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资料图片)
刑事被害人救助意见实施4年成果显现仍存困惑
刑事救助消解伤害如杯水车薪
法制网记者李娜
来自权威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在400万件以上,由于多种原因,每年约有300万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之中。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4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果,但要消解二次伤害,仍面临一些困惑和疑难亟待破题。
救助效果逐步显现
邓某的儿子在广东省惠州市遭抢劫受伤致死。由于证据不足,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了存疑不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年近七旬的邓某生活陷入困境,为他申请了8万元救助金。
“自2008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已救助190人,金额达307.04万元。”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周虹告诉记者,仅2012年就救助140人,发放救助金132.6万元。
她透露,广东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经历了个案救助;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资金,订立制度规范;积极配合地方调研、立法的逐步规范过程。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探索轨迹与广东类似。
据该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汪国平介绍,2008年1月,该院出台《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实施办法》,发起建立专项基金;2011年,出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增强了救助的可操作性。
“从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辟了一条新通道。”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汤滔说,该市检察机关自2008年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来,5年间受理102件救助申请,救助97件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额239.31万元。
资金有限缺乏保障
据了解,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救助范围的把握尺度并不一致。周虹告诉记者,中央八部门发布的意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的规定较窄,致使出现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悖论:被告人最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做无罪处理时,还可以因羁押而获得国家赔偿,而因犯罪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却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说到底,还是救助资金太少,建立和落实刑事被害人检察救助制度,需要有经济做保障。”汤滔说,救助资金和来源渠道有限、救助方式单一等问题,是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亟待解决的难题。
汪国平解释说,目前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都是一次性救助,且救助金相对较低,在制度上又缺乏保障,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被害人目前的处境。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审批程序繁琐,期限不明确问题。比如有些被害人是外来务工人员,其户籍在原籍,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提供关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贫困证明,时间较为漫长,导致救助申请无法及时报批。
与此同时,周虹还提出,救助的启动程序也存在一定不畅。“由于检察机关的救助以被害人先提出救助申请为条件,又由于救助工作的宣传不充分,律师或者代理人还没有完全介入等原因,导致实施救助的数量远少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数量。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在制度上明确主动权。”
积极探索化解困难
遭遇种种疑难和困惑后,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寻求破题之道。对于接下来如何进一步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他们纷纷献计献策。
周虹主张,统一救助标准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她提出,要综合考虑被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最低支出等,确定救助标准。
与此同时,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救助资金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将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刑事罚金、企业和个人捐助等作为资金来源,保障和增加被害人救助经费。
汪国平建议,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社会化。在他看来,刑事救助资金的有限性没有根本解决,需要社会给予长期有效的关怀,建立长期有效的救助机制。可以在检察执法办案环节,建立以检察职能救助为主体,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物质救助与知识救助相统一,经济救助与心理救助相补充的全方位救助新模式,实现救助工作社会效果最大化。
汤滔则希望尽快完善救助立法。他认为,亟需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并通过修改相关刑事法律,使刑事法律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之间衔接协调,从制度上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对救助对象、额度、程序和范围有一个系统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救助工作更有效地得到落实。
法制网北京5月1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