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苍佑新闻
司法实务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苍佑新闻
热门排行
• 王磊磊
• 苍佑动态 | 我所于旭东律师受…
• 法院判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典型案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 典型案例 | 征收决定遗漏搬迁…
• 苍佑动态 | 劳动案件实务操作…
• 苍佑动态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
• 苍佑党建 | 我所开展“沿着总…
• 苍佑报道 | 我所两名律师获聘…
外国人超出限定区域活动或将认定为非法居留
日期:2013-10-07 10:42:50
    

外国人超出限定区域活动或将认定为非法居留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5月3日讯 记者王晓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居留。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居留:(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外国人作出拘留审查决定的,应当开具拘留审查决定书,交付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并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作出遣送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期限,“对外国人处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此外,由于天气、交通运输工具班期、当事人健康状况等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由于国籍、身份不明而无法立即执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将外国人羁押在遣返场所或者拘留所,直至执行完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证明身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人大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法院网
江苏检察网
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监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律师网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