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图书馆
本网整理了一批自2013年5月1日起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件,文件标题后的时间为对应的签发日期,点击标题后链接即可查看文件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精神卫生法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从1985年开始起草,到法律正式出台,时间跨度达27年之久。相比上世纪80年代,如今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压力日益加大,或轻或重精神疾患的发生概率增加,精神障碍患者数量攀升,已经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另一方面,“被精神病”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一些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新手段,而亲友因财产等纠纷“被精神病”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因此,精神卫生法已经到了不得不出台的地步。
为减少“被精神病”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以此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11-16)
办法指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办法明确,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办法规定,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等(2012-12-27)
《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4、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1-24)
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今后那部分“吹水”的洋奶粉将不能再信口开河。
根据质检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业内人士认为,质检总局之所以设立如此严格的官方把关门槛,是因为一些“出身不正”的洋奶粉普遍存在“吹水”成分。“一些在国外市场根本见不到的品牌,来到国内都声称自己是国际知名品牌,得过这个那个奖,其实都是欺骗消费者的。”
近日,有记者在市内一家大型超市里的奶粉专柜看到,不少洋奶粉为显示其品质优良,普遍在外包装上突出标注“原装进口”或各种食品类认证信息。以一款宣称澳大利亚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为例,外包装上宣称获得认证有:“原产地澳大利亚”、“欧盟有机食品”、“澳大利亚农牧林业局健康证明”、“澳新食品标准局食品标准法典(FSC)”、“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指令(PGGO)和加工出口管制食品命令(PFO)”等多达近十个。
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等(2013-2-4)
规划符合国情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是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我国地域范围广、经济体量大、交易类型多,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监管等情况,《办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区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这三个平台在原则理念、建设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具有竞争性、专业性和个性化服务的特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由不同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具有综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公共服务平台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相对集中的原则推动建立。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依法设置。这三个平台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行政监督平台是手段,共同构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逻辑上的划分,实践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功能的同时,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功能。
6、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等(2013-3-14)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办法对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核算办法、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制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与公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额度的转结与使用以及核算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7、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13-3-15)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器电子等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频率提高,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日趋活跃。新形势下,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对旧电器产品的流通管理,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秩序,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8、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7)
9、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2-16)
1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2013-2-21)
11、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邮政局(2013-3-1)
12、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等(2013-3-11)
1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3-14)
1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国家林业局(2013-3-28)
15、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4-15)
点击查看: 一批地方新规自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