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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 余湛奕)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3日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草案对特种设备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删去有关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就此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根据一些常委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强制报废而不允许继续使用;一些地方建议,对保费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功能,防止其继续使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草案同时删去有关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
根据原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孙宝树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同时为以后的立法留有余地,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