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苍佑律师事务所 电话:0518-81066009  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动态 > 苍佑新闻
司法实务
时评随笔
新法速递
苍佑新闻
热门排行
• 王磊磊
• 苍佑动态 | 我所于旭东律师受…
• 法院判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典型案例 |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 典型案例 | 征收决定遗漏搬迁…
• 苍佑动态 | 劳动案件实务操作…
• 苍佑动态 | 聚焦企业刑事合规…
• 苍佑党建 | 我所开展“沿着总…
• 苍佑报道 | 我所两名律师获聘…
最高法回应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仍未出台
日期:2013-09-23 10:52:45
    

最高法回应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仍未出台

来源:法制日报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仍未出台
最高法称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要平衡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记者周芬棉 在今日召开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20多年来,证券民事责任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对于法院和证监会来说,如何优先保护民事责任,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江平说,目前到法院打官司,就虚假陈述来说,先要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这个官司很难打,股民得到赔偿很少。前置程序虽然解决了投资者举证的难题,但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违法所得和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何能够确保股民得到充分补偿呢?
  他提出两条思路,其一是推出行政和解制度,这样可以缩短行政处罚的时间,也使赔偿真正能到受损股民手里。另一个办法是设立赔偿基金。这个基金可以是行政罚款所形成的,或者如有学者建议的,券商保荐出了问题,要负连带责任,由券商出钱建立赔偿基金,优先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作出司法解释,但是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证券欺诈等,均未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这也一直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此作出了回应。
  奚晓明说,2010年7月,最高法院曾委托专家拟定过这方面司法解释,并和部分法院进行了多次研讨,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有一些宏观方面的想法。
  首先是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一个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这个平衡一是关于无辜者的二次伤害问题。上市公司部分股东实施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是由无辜的中小股东投资者对另外一部分虚假陈述受害者承担责任,这就是学界常说的二次伤害问题。第二个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限度问题。投资者损失原因多样,不能什么损失都赔。美国证券审判强调一个主题,就是避免将本应由投资者负担的风险通过民事诉讼转嫁给行为人。这个逻辑是适当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担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第三个就是责任如何分担。凡是在虚假信息披露过程中起过作用的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是诉讼政策考量。对于这类诉讼各国法律存在着诉讼闸门设计,以防止纠纷大量涌向法院。
  他说,多年来学术界包括监管部门也在呼吁取消前置程序,取消之后会不会引起诉讼爆炸,这是要考量的因素。现在秋菊打官司这种案件比较多,证券市场亏损也经常发生,这些官司打起来会不会很多,最高法院也一直在考虑。

友情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人大网
中国江苏网
江苏法院网
江苏检察网
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监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律师网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座712室;  电话:0518-81066009; 邮编:2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