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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审议 基调是“小改”
日期:2013-09-23 10:51:10
    

消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审议 基调是“小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将于4月23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消法》颁布20年来首次修订。据记者了解,本次修订或将对消费者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并赋予消费者一定情况下的“无条件解除权”。因经营者欺诈引发的惩罚性赔偿,将从原来的“1+1”赔偿调整为“1+2”赔偿,并可能设立最低500元的增加赔偿下限。

  加倍赔偿或再加码

  那么,此次提交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会对哪些具体条款进行修订呢?

  原《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无疑是《消法》的一大亮点。据有关专家告诉记者,此次《消法》修订中,这一条款或将作调整,原来的“1+1”赔偿调整为“1+2”赔偿,即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此外,拟设立赔偿数额下限,即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作出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告诉记者,消费者维权要考虑收益和付出的成本,如果获益低于付出的代价,则消费者可能放弃维权,尤其是一些价格低的商品或服务更是如此。在因商家欺诈而引发的惩罚性赔偿中提高赔偿额度并设立最低赔偿下限,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

  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据记者了解,此次《消法》修订或将对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举证责任和争议解决、损害赔偿等方面内容作出不同的调整。

  有关专家向记者透露,消费者隐私权或将被纳入《消法》。“具体来说,将会在原《消法》赋予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中,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据悉,修正案草案中有多项条款涉及隐私权的保护。如在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中,拟要求经营者如果要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使用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员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违法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此外,修正案草案中还拟规定经营者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意味着长期困扰消费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收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的问题,将得到法律规范。

  反悔权适用特殊消费

  另一项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权利是“无条件解除权”(又称反悔权、冷静期制度)。与此前部分媒体报道不同的是,这一权利很可能将不会像隐私权一样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被写入《消法》。

  据有关专家透露,“无条件解除权”或将散见于其他条款之中,仅适用于特殊消费领域,诸如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消费者可以在购物后7天内提出退货要求,不过一些不适合退货的商品将不适用这一条款。

  为何这一权利未被列入消费者基本权利?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巡视员何山告诉记者,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普遍适用的,不管是何种消费方式,购买什么商品或者服务,都需要保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是无条件解除权只在网购、邮购等非现场购物中适用,所以不能作为消费者基本权利。

  消费者组织可代为诉讼

  据有关专家透露,《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消协的职能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组织可以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同时在争议解决部分拟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消法》修正案草案如果确实写入这一规定,并能得到通过,则相当于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适用。”刘俊海认为,它意味着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既可以代表个体消费者提起诉讼,又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消费者个人如果要和某个企业打官司,会面临很多困难,比如缺乏精力、财力、专业知识,取证也困难。但如果由消协组织出面代为起诉,消协组织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有专业知识,取证也有优势,增强了消费者的博弈能力”。

  ●背景解读

  基调是“小改”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对推进我国的消费者保护事业起到了极其巨大的作用。”曾参与《消法》制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巡视员何山对记者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消法》也面临着一些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问题。

  何山分析说,《消法》制定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内涵规定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比如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只要求保证消费信息真实性,而对于影响消费选择至为重要的消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没有作出规定。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全新的消费模式出现并迅速发展。如网购、团购、预付式消费、信用消费、直销等等,这些消费方式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加剧、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

  对于此次 《消法》修订的调整范围、调整力度,一位曾参与《消法》修订工作的法学专家告诉记者,其主体基调是“小改”,最多“中改”,不可能是“大改”。

  “主要是根据这些年出现的消费新动向、新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修补,让 《消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该专家表示,之所以将调整范围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一是当年《消法》制定本身有一定超前性,绝大部分条款并不落后;二是为了减少阻力,小幅度的修订更有利于《消法》在立法审议中尽快获得通过。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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