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监所“大刑事执行官”乃大势所趋
整合原有监所检察部门,成立新的刑事执行检察科或刑事执行检察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国已有多地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上对接新法对监所检察进行的多项修改。
新部门如何开展工作?运行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困难?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地检察机关。
旧称沿用30年已然落伍
2012年8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揭牌。这是全国基层检察院成立的首个刑事执行检察科室。当年年底,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挂牌成立全国基层检察院首个刑事执行检察局。
此后,这一听起来略显陌生的名字逐渐多起来:2013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原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4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市首家刑事执行检察科……
费县检察院检察长尹德新告诉记者,监所检察的名称已使用30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和法律范畴的界定逐渐科学化、规范化,这一名称逐渐暴露出种种不严密性,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要求。
“比如,社区矫正等许多新职能是监所检察4个字无法涵盖的。”天宁区检察院检察长范荣生进一步解释说,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的职能作出重大修改,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责和任务。
东胜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唯东表示,刑事执行检察这一提法有明确法律依据,新刑诉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局是对这一监督职能的明确和强化,变更名称是大势所趋。”李唯东说。
互联互动拓展监督范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各地探索成立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运行情况良好。
范荣生表示,刑事执行检察科成立后,天宁区检察院把检察职能拓宽至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等领域;在监督社区矫正帮教工作是否合法基础上审查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引入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与公安、法院规范没收财产诉讼流程;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决定过程、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而费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由于成立较早,已初步显出效果。尹德新透露,刑事执行检察局下设看守所检察科(与驻所检察室一个机构)、社区矫正检察科、综合科,原有监所检察部门变为真正的“大刑事执行官”,对全部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扩展死刑刑罚检察、居所监视检察、社区矫正检察等职能范围,收到统放结合、互联互动、合力监督的效果。
今年1月,费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联合县公安局、司法局在全县开展涉稳重点人员监管督导活动,发现朱田镇的裴广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后,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通过欺骗手段办理了出国务工护照。该院及时向费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县公安局出入境监管部门吊销了裴广龙的护照。
难题多监督需逐步规范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履行新职责的同时,也面临从办案理念到办案模式、办案规程的全方位调整,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
“最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交流沟通,充分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问题。”范荣生说,要使刑事执行检察科成立的初衷落到实处,必须重视完善相关监督工作机制。“例如我院通过制定财产刑执行监督细则,跟踪财产刑执行过程、查处执行中的相关犯罪等,确保财产刑执行活动合法、规范。”
尹德新说,实践中一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健全,没有固定的社区矫正场所,社区矫正执法监督面临严峻挑战。更令人担忧的是,主动向社区矫正监督科移交工作信息、提供工作情况的极少。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和工作衔接机制,如果社区矫正人员不主动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信息,极容易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李唯东提出,对刑罚变更执行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诉讼时限监督归口管理,都导致刑事执行检察任务更加艰巨。同时,对在押人员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目前尚属起步探索阶段,相关制度机制尚未形成;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也需要深入探讨、逐步规范。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