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简称《立案标准》),对31种案件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军人申请政治避难、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等行为,无论是否已经离境叛逃,都将以叛逃罪被立案。
军人涉嫌犯罪情形39项立案起点调整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自2011年6月开始,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论证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进行了《立案标准》的修订起草工作。此次修订较大修改共120余处,修订后的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并对《立案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名词定义等作了明确界定,使其更有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
3月27日,国防部网站已全文刊发了《立案标准》。
军人叛逃立案情形删除离境出逃情况
修订后的《立案标准》对“军人叛逃罪”的应予立案情形规定更为严格。在2002年颁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军人“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将被立案,而近日颁发的《立案标准》则规定,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就应予立案。
其他几项“军人叛逃罪”立案情形,也删去了“出逃后”“出境后”等条件,如将原“出境后申请政治避难”改为“申请政治避难”,原“出逃后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改为“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原“出逃后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改为“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这意味着,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申请政治避难、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等,无论是否已叛逃,都将按“军人叛逃罪”立案。此外修订后的《立案标准》还将原“掌握、携带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改为“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
军队特殊单位番号不再列为军事秘密
修改后的《立案标准》对“军事秘密”的规定作出调整,包括内容由原先的14款改为12款,删去“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和“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两款。
《立案标准》还将“军事秘密”的定义修改为“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新加入“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的表述。
“军事秘密”内容的其他款项中,加入了“具体事项”、“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事项”等新限定,如将原“国防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改为“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将原“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改为“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将原“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改为“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由此缩小了“军事秘密”的规定范围。(商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