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近日对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情况进行了调查。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份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或决议,25个较大的市通过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条例或决议。
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介绍,随着2001年7月30日全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人大《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的出台,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各地已出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或决议颁布实施的时间和实施期限不同,有的省份实施已相对成熟,个别省份还相对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省份正在酝酿职务犯罪立法工作。地方立法将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了预防工作的刚性,为将来全国性立法积累了很多经验。
记者了解到,这些地方性法规除了规定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外,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如《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列举了10条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处分的具体职务犯罪情形。在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与保障机制上,这些地方性法规除了规定检察监督和审计、监察监督之外,还对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了规定。如《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控告和检举。
这位负责人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形式多样的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近几年来,几乎每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中,都涉及推动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工作。今年两会上,加强反腐败全国立法和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也是热议的话题。各地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推动各省级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或决议,配合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相关条例、决议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反腐败立法工作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建设,以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有效地开展。(记者 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