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受关注的法律法规
来源:法制网
编者按:2012年,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积极稳步推进。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梳理、盘点2012年热门法律法规,筛选出最受媒体和网民关注的10部法律法规以及公众最期盼尽早立法的4个领域。
【最受关注10部法律法规】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保障人权显着进步
【回顾】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对刑诉法半数以上条文进行了修改,可谓“大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凸显多处亮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二是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取证原则;三是明确了逮捕条件,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四是死刑复核更慎重,切实落实“少杀、慎杀”原则;五是规定辩护律师的介入可提前至侦查阶段,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六是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并要求谨慎施行防止“花钱买刑”的可能;七是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力度增加特殊程序,并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作为特殊规定。
【点评】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息息相关。这次刑诉法修改历时10年之久,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修,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特别是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体现,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
通读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无论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还是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的修改,以及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完善,抑或是特别程序的设立,都凸显出增强人权保障的修法宗旨,体现了中国在法治建设道路上努力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立法方向。整体上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1996年刑诉法的基础上有显着进步,同时也让人们对其实施充满期待。
■ 公安部新交规 多项出击重罚违规
【回顾】 公安部于2012年8月21日颁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交规”一出台就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新交规中记分项由原来的38项增加到了52项,提高了大中型客货车驾照申请标准,外地大中型车辆在当地营运1年以上的可在当地审验。规定将车辆审验权下放到区县级,驾照审验后新照当日可取,同时还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实习驾车人作了相应规定,准司机要宣誓领驾照,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须有3年以上驾龄的老司机陪同。另外,此次规定不仅将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记分从原来的6分提高到12分,还将闯红灯记分从原来的分提高到6分。
【点评】新交规在很多方面均提高了对驾驶人的要求和处罚程度,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采用罚款、记分双管齐下的方式,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众期待随着新交规的实施,违法驾驶的行为将有所减少。
■ 嫖宿幼女案件频发 条款存废争议持续
【回顾】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区别于强奸罪的一个单独罪名,具体规定为:“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标准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此前一直有学者认为,此法量刑远低于强奸罪,或成权钱阶层购买低龄性服务的保护伞,同时也会造成对幼女的污名化,呼吁废除。2012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此言引发社会的热烈讨论。
【点评】近年来,侵害少女的犯罪常常见诸于报端,单单盘点2012年就有“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河南永城强奸幼女案”、“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等事件发生,影响极其恶劣。在嫖宿幼女案中,司法机关往往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付钱给幼女而推定当事人是否为“卖淫幼女”、性交易是否属自愿,进而认定犯罪嫌疑人究竟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从一般公众的对刑事罪名的理解和认知来看,“强奸犯”的污名化效果显然要重于“嫖客”,在道德非难程度和赋予罪犯耻辱感的压力上,前者也远重于后者。这或许成为“嫖宿幼女”丑相连生的重要原因。就嫖宿幼女罪来说,其所暴露出来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偏差也要求我们应当做出“存废”的抉择。
■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 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回顾】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年底前提交审议。该草案的结构体系更加明晰,权利内容也普遍增多。如着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索权等;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在行政执法措施方面也有加强,如增加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
【点评】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音像、软件等产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百度文库、谷歌图书馆、微博版权等各种网络版权纠纷也不绝于耳,扰乱了网络传播的秩序,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现行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迫切需要。此次着作权法的修改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为了便于今后操作、平衡各方利益。此次修改,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实际需要,对着作权立法来说是一大进步,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思路的与时俱进。
■ 殡葬管理条例取消强制平坟 倡导软性执法
【回顾】 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第628号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2013年1月日起,对于违规土葬、乱建坟墓的现象,民政部门将不能再采取“强制平坟”措施,而是通过软性方法劝导改正。
【点评】丧葬习俗是中国传统民俗的一部分。上世纪90年代末,为保护耕地而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倡导节约土地,并为农耕用地“开源”,不少地方出现轰轰烈烈的“平坟运动”成为当地政绩的标杆工程,广受公众质疑与诟病,甚至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例如备受争议的河南周口“平坟风波”,当地政府仅用3个月的时间就平坟200万座。2012年年底,政协河南省常委赵克罗因反对平坟发表“忏悔书”一事也成了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这种背离群众情感、缺乏人性化的制度规定,必然缺乏生命力。此次《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宪法精神。
■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回顾】 实施了4年的劳动合同法在各方呼吁之下终于正式着手修订。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并将注册资本提高至100万元。草案对“三性”岗位做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而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并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点评】“三性”岗位的界定问题一直比较复杂,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量用工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为节约成本、简化管理,以劳务外包的方式规避法律,大量招用劳务派遣工代替正式合同工。这些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工不同酬,福利保障待遇也与正式工差距甚远,当然更谈不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活动。现在将“同工同酬”作为法律明确规定可谓是一剂猛药,但是为了防止“摁下葫芦起来瓢”,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的完善工作也必不可少。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享有特殊路权
【回顾】 2012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对于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同时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校车的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并建立了多渠道的校车筹资机制,允许个体客运从事校车服务。细化了校车安全标准,比如校车载人不能超过核定人数,时速限速20-80公里不等,每半年安检一次等。
【点评】 “夺命校车”事故频发,一幕幕悲剧发人深思,因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备受关注。这部条例给人的最深印象就是“快”,从起草到最终颁布,仅仅历时4个多月。条例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用行政法规这个“路牌”为校车安全行驶指明了方向。尽管这部条例在内容上还谈不上尽善尽美,但是它的出台将校车安全上升到了法规的层面。
保证校车安全,功夫在实施。2012年12月日,江西省贵溪市又发生了一起校车事故,11名孩童死亡。因此,新法颁布实施之后,当务之急是真正将这部条例落实到实处。呵护祖国的花朵,为孩子们提供一个更安全的环境,这不仅是条例的应有之义,更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和良心所在。
■ 环保法修正草案 公益诉讼备受关注
【回顾】 2012年8月27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在人大常委会被提请审议,这也是该法自1989年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环保法修正草案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将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扩充为“监督检查”一章,从不同方面予以强化,以预防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二是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将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纳入并量化;三是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了不同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开义务,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四是规定了环保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保责任,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
【点评】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此产生的人与环境的矛盾尤为突出,环保法的修改能否扭转依然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进一步强化对污染的治理,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专家认为它的不足之处明显,首先表现在基本定位不清晰,与专项法规的关系没有厘清,没有合理解决各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另外,草案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也广受诟病。近年来,在各方的推动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渐成社会共识。讨论焦点集中在诉讼主体上,大量活跃的环保社会组织正参与到环保前沿,他们有兴趣也有能力提起此类诉讼,所以立法应该予以适度保护和支持。国家立法机关在研究环保法修订时,应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对公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明确规定。
■ 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出台 保护女性刻不容缓
【回顾】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制定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基层法院试行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民事保护裁定。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一些地级市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点评】 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女性超过两成遭受过家庭暴力,受到肉体摧残或精神伤害,不过更为常见和更具隐蔽性的是“冷暴力”。如何反家暴?依据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有诸多改进空间,譬如,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家庭暴力被列为自诉案件,由于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往往会导致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民事法律方面,婚姻法对其未作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做出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由于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和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家暴受害者得到的支持十分有限,难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因此,将反家暴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刻不容缓。
■ 粮食法征求意见稿 转基因法条成焦点
【回顾】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该法旨在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总体看来,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内容早已在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中有所涉及,这次只不过是把现行的行政法规和一些粮食调控与管理的做法进行了法律条文的固定,从生产、储藏、加工到消费,把有关粮食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点评】 由于先天不足,这部法律只不过在原有基础上更系统化一些,而且有意规避了一些敏感问题,这与公众期盼许久的“为粮食安全立法”的理念差距颇大。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特将“转基因”法条列入其中。一直以来,有关转基因食品的争议就很多,例如湖南“黄金大米”案。此次立法,先不论转基因法条是否应列入粮食法,单从条文内容来看,前面强调要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后面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这种提法就易引起思想上的混乱。作为一国大法,加之牵涉部门众多,相关立法更应慎重。
【公众期盼4领域尽早立法】
■ 保护公民信息安全 网络立法势在必行
【回顾】 身处网络时代,在享受到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有诸多困扰,如电脑受到黑客攻击,个人隐私被随意曝光;莫名遭到“人肉” 搜索,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网络谣言铺天盖地,小道消息真假难辨……最近,网络立法持续引发关注,以人民网、新华网为代表的官方网媒都进行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呼吁加强网络监管。而2012年12月27日举行的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点评】 世界上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法案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其中大部分是最近10多年来制定或修订的。如欧盟修订《隐私保护法》,美国奥巴马政府制定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等。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也设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相比之下,中国内地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还处于落后的状态,需要从立法、执法和现实角度着力解决。就立法层面而言,中国近年来已修订或制定了一些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修订案(七)增加了打击“信息贩子”条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但基本上是以单项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形式出台的,其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过于抽象。要加快网络立法,加大对网络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网络机构要主动承担维护用户信息的责任,明确自身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网络机构应多方集体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 旅游行业乱相频生 规范市场势在必行
【回顾】 2012年春节假期过后,一则揭露三亚海鲜店宰客的微博在网上疯转。“三个普通菜被宰四千多元”的曝光引起网友“控诉”,一时 间三亚“宰客门”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有网友献计献策,对全国宰客景点进行大盘点,形成了一本“实战类的防宰客秘籍”,这背后是对于保护游客权益法规出台的急切渴望。
【点评】我国人均GDP已过5000美元大关,旅游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据新华网报道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我国的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游超过26亿人次,出境游超过7000万人次。但与快速发展相比,强制购物、层层转包、旅游注水、甩团等旅游乱象也层出不穷。在这一情况下,推行旅游立法、规范旅游市场已势在必行。2012年8月,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加大了对零负团费、指定购物、强迫购物的处罚力度。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建议,要想实现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做到有法可依,在旅游法的基础上,地方应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规范管理行为,避免或减少景区旅游乱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加强监督确保让旅游法真正得到落实。
■ 做好人好事顾虑多 见义勇为亟需立法
【回顾】 南京的“彭宇案”令人记忆犹新,广东“小悦悦事件”又让人难以释怀,“不敢帮”、“扶不起”事件层出不穷,网络、报纸的相关报道也屡见不鲜,像2012年就有《上海老人到底无人扶引老外大骂》、《鱼贩扶起老太后遭连环索赔,无力应对服毒身亡》、《老人摔倒,好心人先请证人后搀扶》等新闻,甚至有网友自创调侃式歌曲《扶不起的你》。如今的社会似乎进入了“扶不起老太”时代,一幕幕好人被冤枉的景象冲击着社会的道德神经,“好人难当”带来越来越多的心酸和沉重。正因如此,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网民称“答谢恩人”)入法才备受关注。
【点评】 向善之举历来是中国人修身养性的要义,可是现在大家反而对施加爱心“畏首畏尾”。归根究底是见义勇为的代价太大。我们不能因个别老人的失德使那些真正处于危险需要帮助的人们被漠然置之,使冷漠现象背后隐藏的道德沦丧危机持续。如果危机不能停止,正义不能得以申张,那么就应该用法律进行匡扶,对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通过立法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 重建公信力 慈善立法步伐须快
【回顾】 慈善法是用于调整慈善事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是鼓励保护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并对慈善组织实行监督管理的机制。虽然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到中华慈善总会“假发票丑闻”,再到不久前的儿童慈善会“48亿审计风波”,由于体制不完善,有关慈善机构“财务不透明”、“偷税漏税”等丑闻时有耳闻。究其原因,概因我国慈善立法层级较低,法制建设滞后,慈善税收立法的激励机制不健全,有关捐赠的条文还有待完善。经过5年的筹备,我国慈善法草案已经初步成形,草案共分9章59条,主要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以及扶持与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点评】 慈善事业的发展依赖于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只有慈善机制高度透明,才能获得公众的广泛信任。有句着名的话,将慈善事业形容为“玻璃口袋”,对机构的运行实行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公开、财务透明。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但公信力不能仅靠道德约束,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从立法入手,在内部组织治理结构、利益冲突规则、财产管理和使用等各个方面设计出相应的制度,这才是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