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翠凤等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完善立法听证制度,规范授权立法,对立法效果评估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体制。
王翠凤等代表认为,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定不够明确。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并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同时也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人大通过。但是,这些只是原则规定,并没有清晰划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立法事项的范围,因此实践中难免出现交叉立法等现象。二是授权立法有待进一步规范。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但该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限制条件,对授权的目的、范围、内容、期限、程序、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情势需要”原则来确定,导致授权立法事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对授权立法缺乏有效监督。三是立法听证的规定不够具体。立法听证是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立法法规定,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但对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之间的区别,立法听证的范围,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及其权利保障,立法听证的程序,立法听证结果的处理等问题,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不够理想。四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冲突问题。
据此,王翠凤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定上,明确界定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厘清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制定法律的事项范围;明确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界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范围;完善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监督内容。关于规范授权立法,议案建议,授权立法的内容应就某一事项单项授权,不宜一揽子授权;授权应有明确的时间、范围、程序要求;授权应当有明确的主题和正当的理由;授权应当有严格的监督制度等。对立法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增加立法听证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方面的规定,并出台配套规定,充实立法听证的内容,从而使立法听证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法制支持;实现立法听证的规范化,使地方立法听证真正有法可依。
议案还建议,明确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王翠凤等代表认为,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建议明确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应高于部门规章。
此外,议案还建议,对立法效果评估作出专门规定,由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体质量、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的结论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