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今年两会期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代表共提出6份建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重点介绍了关于制定商业秘密法的建议。
“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秘密尚未单独立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应勇说,外国企业对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保护非常关注,有某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基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不健全的状况,建议外资企业不要将研发机构设在中国大陆地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我国的综合国力。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应勇介绍说,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如员工泄密、竞争对手窃取等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利人维权困难,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迫切需要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应勇认为,现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比较分散。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以及该法第十八章第三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较为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合力,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
“不仅分散,而且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应勇认为,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形成系统化、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体系,导致商业秘密案件取证难、认定难、保护难。以上海法院为例,近五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案件仅占1.3%,商业秘密案件基本处于起诉量低、审理难、原告胜诉率低的状况,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应勇提出,进行专门立法是建立统一、完善、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途径。他说,如美国有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40多个州以州立法的形式采纳了这部示范法,俄罗斯制定了《联邦商业秘密法》,韩国制定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及营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营业秘密法》,英国、加拿大、瑞典目前也正在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势在必行”。应勇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合作开发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技术鉴定程序、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保密问题、竞业禁止、择业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调等作出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