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3月7日讯 记者李吉斌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进程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现阶段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为此,海南代表团拟提议案,建议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议案提出,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业务量大、纷繁复杂,加之各种内外因素交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于无须通过抗诉程序,而又必须要求人民法院纠正的,可以参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从法律上寻求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并参照新民诉法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增加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
议案认为,在法律层面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需要。议案为此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手段,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在实践中,因为行政机关败诉后继续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当事人因诉求未能得到实现,仍然不断申诉的情况不断出现,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进行重复审查。因此,议案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
议案指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一方诉讼主体,行政机关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有必要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避免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因此,议案建议,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实践中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情形大量存在。议案认为,为了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