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关看守所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完善,与形势、任务严重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和完善看守所立法势在必行。因此应尽快制定看守所法。”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胡旭曦代表建议。
胡旭曦说,制定看守所法是适应社会法制文明进步的需要。从1990年国务院颁布看守所条例到现在,我国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建设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从严刑峻法到宽严相济,从人权入宪到尊重人权,无不体现出我国法治意识的文明和进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进行了修改和修订。“作为下位法行政规章的看守所条例,已远落后于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也与部分条款存在明显冲突。加强看守所立法,使之符合并服从于修改后的上位法的要求,也是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据介绍,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要求“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制定看守所法也是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需要。
胡旭曦指出,看守所作为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其执法管理等事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对看守所的执法管理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没有系统、明确的立法显然不行。
胡旭曦指出,修改后的刑诉法多次使用看守所以区别于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等称谓,说明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功能。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看守所依法履行“羁押监管”职责的同时,还赋予其行使“监督制约”职能,强调看守所在保障刑诉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这些均需要通过制定看守所法予以细化和落实。
胡旭曦认为,近年来,看守所在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如实行犯罪嫌疑人入所前“五项体检”和入所后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投诉调查处理以及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基于这一现实,制定看守所法有利于固化一系列创新改革举措和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实现看守所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