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正义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党小学)“目前,我国检察官任免主要以地方任免为主,这一任免制度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问题,比如检察官在处理地方与国家利益冲突问题时,会倾向于从地方利益出发行使职权。”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认为,检察官由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免比较可行,有利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邓川认为,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该法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需要。该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同时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就形成了具有较强“地方化”色彩的检察官任命方式。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官会倾向从地方利益出发行使职权,这是问题一。
“宪法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权运行上下一体的特征,但由于任免的‘地方化’,使得上级检察机关无法完全有效实现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邓川指出存在的第二个问题。
“最现实的问题是,任免‘地方化’导致人才资源分配不均,发达地区吸引了人才,欠发达地区常常难以招录到人才。”邓川认为这已影响了检察工作水平。
他建议,在制度设计层面可以考虑规定省级以下检察官由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免。这样可以破解上述难题,保障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