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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提案建议适时修改刑法扩大虐待罪行为主体
日期:2013-05-25 22:37:15
    

全国妇联提案建议适时修改刑法扩大虐待罪行为主体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全国妇联提案建议
坚决遏制虐待儿童现象适时修改刑法扩大虐待罪行为主体


  全国妇联近日向全国政协会议提出提案,要求坚决遏制虐待儿童现象。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虐待儿童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将虐待儿童定义为:在一定的责任、监管或权力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包括一切形式的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经济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虐待,仅限于一些严重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一些较轻的虐童行为,例如忽视、轻度体罚、强迫劳动等并没有包含在虐待定义内,使对儿童的一些不当管教行为及一般虐待行为处理无据。

  近年来出现了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7岁女孩小潇然被继母虐待致死等热点事件,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强烈关注,有的甚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全国妇联分析认为,虐待及伤害儿童现象产生及长期存在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我国传统文化把"打骂"作为教育子女的手段,一些家长认为用暴力手段管教孩子不属于虐待。社会公众也普遍认为如何管教孩子是家庭私事,他人不要随意干涉,家长和社会公众"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的理念缺失;

  --由于法律上关于救助受虐儿童的干预措施的规定不完善,执法无据,导致教育、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对虐童行为难以介入;

  --儿童保育、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发展迅速,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培训教育内容、形式缺乏科学规范,政府的监管滞后;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中的部分教师法制意识淡漠,采取法律禁止的体罚、殴打、言语侮辱等方式管教儿童;

  --国家在救助儿童方面的投入不足,对受虐儿童的救助措施、专业救助机构匮乏,与保护受虐儿童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为此,全国妇联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专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外,借鉴国外儿童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尽早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化,并应该结合社会发展和儿童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对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全国妇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刑法,扩大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把非亲属间的虐待行为也囊括其中,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国家对儿童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在虐待罪中增加一款,规定"虐待儿童的应从重处罚";虐童案件的诉讼方式由目前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改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故意伤害罪中增加一款,规定"伤害儿童的,不以轻伤为限制"。同时,在正在起草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儿童福利法中就虐待儿童的定义、类型、预防制裁措施设章或者专节加以规范。

  全国妇联建议,教育部适时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增加禁止虐童内容,对虐童行为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人身伤害事故的,明确教师和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规章,明确中小学在入学教育或者德育、法制等课程中加入反对家庭暴力、防止儿童虐待以及儿童受虐后如何应对等内容,并尽快组织专家编写适合我国情况的儿童保护手册;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中有关儿童保护的考核内容;加强对幼儿园、学校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的检查。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对儿童人身权利的保护状况,以评估国家层面儿童保护专项立法的落实情况。"全国妇联提出,国务院应指导地方政府部门或依托社会群众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的投诉、救助的综合服务机制,及时受理儿童、家长、公众有关虐童的投诉,并根据不同情况,迅速将投诉转给教育、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处理。

  全国妇联建议,民政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儿童庇护中心,为需要庇护救助的儿童提供包括临时监护、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维权诉讼在内的一系列专业服务。

  法制网北京3月6日讯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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