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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制定个人破产法斩断债务链
日期:2013-05-25 22:35:01
    

广东高院院长郑鄂:制定个人破产法斩断债务链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制定个人破产法斩断债务链 访广东高院院长郑鄂代表

  执行难,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一个突出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本世纪以来,最高法院针对执行难这一"顽疾",作出了深入研究和巨大努力。广东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大胆改革、锐意创新,取得了明显进展:在全国最早实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不预交执行费制度,法院从执行回来的财产中扣除相应的执行费,既减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担,也促使法院增强执行工作的力度;率先实施主动执行改革,由审判法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移交执行部门,并以此带动执行工作全部流程、各个环节的主动作为,强化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动性、能动性;着力推动党委领导、法院主导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联动各方力量,创新各种具体的执行措施,压缩"赖债"空间;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广东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建成了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部门互通、共享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了解被执行人信用状况。

  "近几年来,广东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事件明显减少,当事人自动履行率2012年同比上升6.42%,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连续两年下降,从2010年的27万多件下降到2011年的24万多件,再到2012年的22万多件,实际执行率提高到80%以上。"郑鄂说。

  郑鄂同时指出,广东法院和全国法院一样,仍然面临着部分案件难以或者根本不存在执行基础的问题。

  "执行的真谛就是兑现。"郑鄂说,如果当事人赢了官司但兑现不了债权,尽管审判很公正,司法公信力也会受到质疑。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政府诚信带动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对此,郑鄂代表十分赞成。他认为,随着人民法院内部破解执行难的改革逐渐深入,执行难本质上的问题即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特别是部分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执行难的突出难点。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增强债权风险防范意识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议国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债务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任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以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维护法律的权威。"郑鄂说,长期的实践证明,治理执行难不仅法院要努力,更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法治国家一般信用体系比较完善,当事人无法承担失信成本,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将使其难以与人交往、交易,有的国家甚至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银行等机构见裁判文书就自动协助执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征信体系,市场主体信用度难辨,失信制约机制不健全,催生了大量的市场交易风险。反映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寻等信息盲区的客观存在,使破解执行难问题遭遇瓶颈。

  对此,郑鄂建议,国家确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着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征信机构全面记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失信者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任职、就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以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规守法。同时要制定完备的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建立并开放国家征信数据库,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加强信用市场监督和管理,健全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伦理建设对于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依法执行,通过党政机关带头积极履行债务,在社会诚信建设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要通过建立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基金予以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郑鄂认为,从源头上减少执行难,需要全社会切实增强民事行为的风险防范意识。人民法院是执行工作的主体,强制执行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后补救,实践中常有案件因为民事行为本身的风险而不存在执行的可能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特别是商业合同行为,应当预见其本身具有风险。法院裁判的本质作用在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而裁判所确定的财产能否执行到位,归根到底在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能误导为"法律白条"。

  "从现实中缓解执行难,需要制定个人破产法斩断债务链、促进再发展。"郑鄂认为,全社会共同治理执行难,离不开对一些重点问题的立法支持,其中,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引起重视。

  他解释说,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而无个人破产法。当自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执行案件便会悬而不决,而不像企业,当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便可通过进入破产程序而退出市场。在实践中,自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几乎成为"死结",类型突出的主要有交通肇事、人身伤害、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因被申请的自然人实际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使执行程序只能维持"空档"前行,悬而未决。在此僵局中,债权人权利无从实现,债务人负债无从解脱,法院执行程序无从终结。

  为此,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研究制定个人破产法,充分运用破产还债机制,化解无财产可执行案件的僵局,既给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充分的程序保障,又可以通过和解、豁免,斩断债务链,使债务人得以重生、发展。

  法制网北京3月6日讯

      法制网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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