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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殿龙代表: 应修改国家赔偿法建立统一审判机制
日期:2013-05-25 22:33:21
    

罗殿龙代表: 应修改国家赔偿法建立统一审判机制

来源:法制日报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侵权赔偿法律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多元化的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机制在处理多因一果不同性质赔偿并存的案件时却暴露出自身固有的不足。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现有对多因一果侵权案件的审判机制容易造成各审判庭之间相互推诿,不利于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建立统一的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机制。

  多元化审判机制存在不足
  罗殿龙介绍,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法院据此建立了全面系统的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机制。从司法实践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审理了大批侵权赔偿案件,有力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保障手段,侵权赔偿法律制度保护被侵权人、减少侵权行为的目标正逐步实现。
  罗殿龙同时指出,我国多元化的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机制在处理多因一果不同性质赔偿并存的案件时有着自身固有的不足。
  “多因一果侵权赔偿案件,是指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分别实施的侵害他人的行为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赔偿案件。”罗殿龙说,当上述行为引发不同性质的法律赔偿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并存时,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罗殿龙举例,比如相互独立、各司其职的审判机制要求当事人因同一损害结果需向两个以上的审判机构分别提出赔偿请求,而且每个审判程序都有各自的要求和步骤,求偿过程繁琐,效率低下,当事人难以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济。各审判机制之间缺乏协调,不同审判机构对同一侵权事件作出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冲突,不仅使当事人无所适从,难以服判息诉,也损害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

  不同类型赔偿关系不明确
  “对不同类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使求偿程序先后顺序、数个不同性质主体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的大小等都无据可依。”罗殿龙说。
  罗殿龙举例,比如第三人故意对他人实施身体伤害,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未及时出警最终被害人死亡的情况,第三人致害行为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都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第三人与公安机关依法应分别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责任。
  “但如何承担,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罗殿龙介绍,第一种是补充责任,首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或民事诉讼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在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再向行政机关主张行政赔偿;第二种是过错责任,当事人可分别提起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两种责任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互不关联;第三种是补充加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应根据其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由于认识不统一,客观造成实务操作上一定程度的混乱。”罗殿龙说。

  统一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
  “上述问题主要发生在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存的场合。”罗殿龙认为,我国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机制。
  “应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国家赔偿审判机构可对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多因一果侵权案件一并审理。”罗殿龙建议,在相关审判机构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公权力机关国家赔偿责任时,相关审判庭应把案件移送国家赔偿审判机构处理。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虽然在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国家赔偿来源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国家赔偿的基本原理与民事赔偿相通。”罗殿龙说,统一审理是切实可行的。
  罗殿龙还认为,国家赔偿相较于民事赔偿具有特殊性,因此国家赔偿审判机构一并进行审理更能保证国家赔偿法的准确适用;更有利于统一司法裁量标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国家赔偿程序集约化审理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高效便民,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
  “该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国家赔偿法,建立统一的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机制。”罗殿龙最后说。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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