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 张伯晋)今天,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设立专章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林荫茂说:“现行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开始施行,已有许多条文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检察监督仅在第10条和第64条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表述,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职权,难以有效监督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监督方式为“抗诉”。林荫茂认为,已经明显不能适应行政检察工作实践。她建议通过单列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专章的方式,明确将行政机关的诉讼活动纳入行政检察监督对象,将行政诉讼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活动和非诉执行活动,纳入监督范围,将检察建议纳入监督方式;明确对行政诉讼的监督程序等。修改后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案外人的调查权、审查案件时调阅卷宗的权力等,行政诉讼法修改时都应参照予以同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