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监会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期货公司应按照《办法》和《规定》要求,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是期货公司监管的核心制度之一,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推动期货公司稳健经营、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对期货市场改革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推动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重新评估了现行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了创新业务带来的新的资本管理需求,在借鉴金融危机后成熟市场的制度调整经验和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
本次《办法》修订本着以下两项原则:一是为创新业务保驾护航。本次修订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及创新业务提出的资本管理需求,以风险为导向设计了指标标准;二是坚持稳妥有序、循序渐进。对于一些具有参考意义但操作条件不完备的提议留待未来进一步修订时考虑。
《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建立风险资本准备概念。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后,根据每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规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挂钩,风险资本准备再与具体业务挂钩,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松对期货公司的资本管制。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为4%,与原办法的6%相比,释放了净资本,为期货公司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导向,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为充分发挥分类监管的导向作用,将净资本监管标准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的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考虑到新旧办法衔接,需要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过渡期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布后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